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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用益物权的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1:20
【摘 要】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力行使的条件,用益物权人对物具有运用和收益等权力,可是权力规模不如一切权。我国企业管帐准则对企业获得的用益物权没有特别的详细准则,而是将相关财物放入固定财物或无形财物中标准。本文以公路收费权这种用益物权为例,以为用益物权的管帐处理应差异于固定财物和无形财物,并提出相关主张。
一、导言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以对别人一切的物直接分配为条件获得运用和收益的权力。我国《物权法》详细规则了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四种用益物权,可是用益物权的规模是比较广泛的,需求特别法进行标准,比方《公路法》中的公路收费权。用益物权人具有运用物的无形的权力,可是这种权力又有必要以什物为依托,可是什物又不为该权力人一切。因而,用益物权具有“有形财物无形化、无形财物有形化”的特色。
关于用益物权管帐处理问题,国内学者从前做过许多有利的探析,如刘文成(2003)、马贤明和郑朝辉(2004)、张维宾(2004)等,可是这些学者都只是根据其时我国管帐实务中对用益物权的管帐处理提出理论上剖析并提出主张。2006年新的企业管帐准则系统发布,跟着新企业管帐准则的施行,用益物权的管帐处理问题日益凸显,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管帐准则解说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说第2号》),该解说的第五项初次提出了对“企业选用建造运营移送方法(BOT)参加公共基础设施建造事务”的管帐处理,其间触及公路收费权的管帐处理问题,用益物权的管帐处理得到进一步清晰,可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将以公路收费权这种用益物权为例,浅析我国企业管帐准则对用益物权的管帐处理准则和其间触及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管帐准则对公路收费权的管帐处理
为了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造出资,其间BOT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方法。BOT是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造-营运-转让)的英文缩写。BOT方法首要是政府招引非官方本钱参加基础设施建造的一种投融资方法。这种方法的运转特征是:政府与非官方本钱签定项目特许运营协议,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造和投产必定时期的运营权交给非官方本钱组成的出资组织,由该出资组织自行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造和运营,在特许运营期内回收出资本钱并获得合理赢利,运营期满后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送给政府。BOT方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使用BOT方法招引外资的首例是深圳沙角B电厂。我国各级政府对BOT方法非常重视,经过二十多年的开展,建成了许多BOT项目,首例标准化BOT公路项目是于1995年竣工通车的京通高速公路,此外广深高速公路等BOT试点工程也获得了预期作用。
关于企业的BOT事务怎么恰当地反映财物、收入和本钱等的管帐核算问题一向没有一致的标准。这不利于基础设施建造项目的点评、出资建造企业的开展以及政府对基础设施建造项目的办理。《企业管帐准则解说第2号》的发布对企业BOT事务的管帐处理指出了根据,也为企业公路收费权的管帐处理进行了调整和标准。
企业BOT事务的管帐处理问题首要触及经过BOT事务建成的项目的财物的承认和计量、项目建成营运后的收入和本钱的计量。以公路出资建造企业为例,实际上便是公路收费权的承认和初始计量以及公路收费权的后续计量问题。
《公路法》第59条规则国内外经济组织可因依法出资建成公路和受让方法获得收费公路的公路收费权。曾经我国管帐实务中关于经过出资建成获得的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财物核算,而经过受让方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则作为公司的无形财物核算。可是实际上在此之前深沪两地上市的路桥类上市公司根本大将路桥收费权作为固定财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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