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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条件限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3:47
在《合同法》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约束条款归于后合同责任,便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停止后负有保密责任一方应当实行的责任。竞业约束条款是为维护用人单位商业隐秘服务的,是维护商业隐秘的一种手法。关于用人单位来说,假如没有竞业约束,用人单位商业隐秘就难以得到有用维护,尽管用人单位能够取得《反不正当竞赛法》和侵权法对商业隐秘的维护,但这些维护都有其固有的缺点性,一个最大的难题便是用人单位很难取得劳作者是否使用或向别人走漏其商业隐秘的依据。因而,答应劳作合同中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关于维护用人单位商业隐秘,促进科技立异,维护商场公平竞赛次序是十分必要的。

1995年《劳作法》尽管规则了在劳作合同中能够约好保存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有关事项,但这些事项终究包含哪些内容,没有作出清晰规则。后劳作部于1996年劳部发[1996]355号文对此作了解说:就劳作合同中针对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维护约好的有关事项,包含脱密期的组织和竞业约束等作了详细清晰规则。国家科学委员会(现科技部)1997年7月2日《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活动中技术隐秘办理的若干意见》中也对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就维护单位技术隐秘的保密协议中竞业约束条款的约好作出了清晰规则。一些省、市在其地方法规中也对《劳作法》第22条商业隐秘维护条款加以了完善,上海《劳作合同法令》第16条规则:“对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隐秘责任的劳作者,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因而,从准则演化的视点来说,《劳作合同法》有关规则是对上述这些做法的进一步改善和完善,尤其是在维护劳作者工作权力和用人单位商业隐秘之间利益平衡上,进一步完善了劳作合同约好竞业约束条款的条件。依据《劳作合同法》上述规则,劳作合同中竞业约束条款要合法有用,遭到法律维护,就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有必要有商业隐秘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隐秘权力的存在。假如用人单位不存在商业隐秘,就不能托言维护其商业隐秘要求劳作者承当竞业约束的责任。所谓商业隐秘,依照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则,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依据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解说,不为大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认的经济利益或竞赛优势;采纳保密办法是指用人单位采纳了包含订立了保密协议,树立保密准则及采纳其他合理保密办法;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则包含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用人单位要求承当竞业约束责任的劳作者限于用人单位高档办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人员。这儿需求清晰的是,《劳作合同法》将用人单位高档办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人员是并排的,这能够理解为,关于高档办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中要求其承当竞业约束事务,不论其是否知悉用人单位商业隐秘;而关于这些人员以外其别人员,则有必要因职务上便当触摸和了解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人员,才能在合同中要求其承当竞业约束责任。 
 
(3)竞业约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即劳作者竞业约束责任条款自劳作合同停止或免除后2年主动免除。对劳作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4)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限于与用人单位构成竞赛联系的产品或事务范畴及地域。超出这个规模即无效。

(5)竞业约束期间,用人单位要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作为对劳作者工作权力约束补偿,用人单位要给予承当竞业约束责任的劳作者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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