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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函至少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8:40
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组织(包含内部审计组织或外部审计组织)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
从法令上看,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令效力:
(1)有用地证明了买卖联系的存在;
(2)有用地证明了债务债务联系的存在。一份通过相对方有用承认或许部分承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或许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则: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责任而中止。因而,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或许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从对账函的内容上看,一般状况下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
一是对账联,由宣布对账函的一方依据自己的财政记载,列明原因并推导得出结算数额,并盖章、签名,以示对该数额担任。有些时分,宣布对账函的一方不只在此部分通知相对方终究的来往金额,并且还详细描绘事务发作的进程,包含货品的宣布时刻、数量,供给劳务的时刻,现已结算的金额等状况;
二是承认联,由相对方对对账联所承认的包含来往数额在内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无贰言则盖章、签名承认。
因而,对账函是能够独自作为债务凭据运用的。
据我国合同法第10 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第36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
由此可见,只需法令、行政法规未规则签定某类合同有必要选用书面方式,而两边意思表明共同,一方当事人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本着意思自治、保护买卖安全的意图,应该确定两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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