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要负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23:16
在司法实践中欺诈罪的方式有许多,例如合同欺诈、金融欺诈、信用卡欺诈、告贷欺诈等。告贷往往要求有担保人的,债款人不实行债款就需求担保人承当,那么告贷欺诈中承当担保职责的人要担任吗?个面由听讼网小编经过事例为读者进行回答。
2010年11月7日,王某以做棉花生意为名向张某告贷30000元,并立下欠据,在欠据上注明现金借用到2010年12月8日偿还,陈某对该告贷进行了担保。告贷期届满后,告贷人与担保人都未还款。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定确认张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的30000元告贷是王某欺诈作案,现张某申述到法院要求担保人陈某承当担保职责,偿还告贷30000元。
关于担保人是否承当担保职责及承当的比例,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不该该承当担保职责。依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本案中由被告陈某担保的原告张某借给案外人王某的该笔告贷,已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判定确认是案外人王某欺诈作案,判定案外人王某犯欺诈罪。本案告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本案中因告贷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从原、被告供给的依据都不能证明担保人陈某存在差错,故担保人陈某不该承当担保还款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应该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偿还原告张某告贷本金30000元。本案中刑事判定书虽将原告张某与案外人王某间的30000元告贷确认为是案外人王某欺诈作案,但确保合同是假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告贷人涉嫌犯罪并不必定导致确保合同无效,被告即确保人陈某以主合同告贷人王某犯欺诈罪为由建议不承当确保职责是不建立的。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应该承当部分担保职责。依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本案中由被告陈某担保的原告借给案外人王某的该笔告贷,已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判定确认是案外人王某欺诈作案,判定案外人王某犯欺诈罪。因而本案告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因告贷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被告即担保人陈某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其没有差错,故应推定被告陈某有差错,但其承当职责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正确处理此案需求处理好以下两方面问题。
问题一:本案中主合同无效是否必定导致从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存在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即从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用建立为建立、收效的条件。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告贷合同即主合同已被高邮市人民法院确认为王某欺诈作案,是无效合同。在告贷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陈某为王某供给人保的担保合同即从合同是不能独自存在的,其效能跟着告贷合同效能的停止而停止。由于确保具有改变、消除上的附从性,主合同债款消除时,确保债款也随之消除[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也明确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告贷合同的从合同,现告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且两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其他约好。
问题二:本案中担保人的差错应怎么确认及承当比例?
主债款被确认为欺诈,不必定导致担保人不承当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则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款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该条从维护买卖公平的视点动身,并充沛尊重当事人的约好,依照当事人的差错来确认担保人应承当的担保职责。但怎么确认债权人、担保人是否存在差错?本案中债权人张某、担保人陈某都应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差错,债权人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与债款人歹意勾结欺诈担保人,担保人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与债款人歹意勾结欺诈债权人。不存在与告贷人王某歹意勾结或欺诈的景象,如张某、陈某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差错,则推定都有差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担保人陈某存在差错,故其应该承当告贷本金30000元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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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7日,王某以做棉花生意为名向张某告贷30000元,并立下欠据,在欠据上注明现金借用到2010年12月8日偿还,陈某对该告贷进行了担保。告贷期届满后,告贷人与担保人都未还款。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定确认张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的30000元告贷是王某欺诈作案,现张某申述到法院要求担保人陈某承当担保职责,偿还告贷30000元。
关于担保人是否承当担保职责及承当的比例,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不该该承当担保职责。依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本案中由被告陈某担保的原告张某借给案外人王某的该笔告贷,已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判定确认是案外人王某欺诈作案,判定案外人王某犯欺诈罪。本案告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本案中因告贷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从原、被告供给的依据都不能证明担保人陈某存在差错,故担保人陈某不该承当担保还款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应该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偿还原告张某告贷本金30000元。本案中刑事判定书虽将原告张某与案外人王某间的30000元告贷确认为是案外人王某欺诈作案,但确保合同是假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告贷人涉嫌犯罪并不必定导致确保合同无效,被告即确保人陈某以主合同告贷人王某犯欺诈罪为由建议不承当确保职责是不建立的。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应该承当部分担保职责。依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本案中由被告陈某担保的原告借给案外人王某的该笔告贷,已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判定确认是案外人王某欺诈作案,判定案外人王某犯欺诈罪。因而本案告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因告贷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被告即担保人陈某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其没有差错,故应推定被告陈某有差错,但其承当职责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正确处理此案需求处理好以下两方面问题。
问题一:本案中主合同无效是否必定导致从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存在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即从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用建立为建立、收效的条件。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告贷合同即主合同已被高邮市人民法院确认为王某欺诈作案,是无效合同。在告贷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陈某为王某供给人保的担保合同即从合同是不能独自存在的,其效能跟着告贷合同效能的停止而停止。由于确保具有改变、消除上的附从性,主合同债款消除时,确保债款也随之消除[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也明确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告贷合同的从合同,现告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且两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其他约好。
问题二:本案中担保人的差错应怎么确认及承当比例?
主债款被确认为欺诈,不必定导致担保人不承当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则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款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该条从维护买卖公平的视点动身,并充沛尊重当事人的约好,依照当事人的差错来确认担保人应承当的担保职责。但怎么确认债权人、担保人是否存在差错?本案中债权人张某、担保人陈某都应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差错,债权人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与债款人歹意勾结欺诈担保人,担保人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与债款人歹意勾结欺诈债权人。不存在与告贷人王某歹意勾结或欺诈的景象,如张某、陈某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差错,则推定都有差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担保人陈某存在差错,故其应该承当告贷本金30000元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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