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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1:21
金融现在是大热的职业,一些人为了不合法占有,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活动。一旦数额过大的,就会构成违法,遭到法令给予的应有赏罚。那么收据欺诈罪的主体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收据欺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则,单位亦能成为收据欺诈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收据欺诈的违法分子勾通,即在施行收据欺诈的前后过程中,彼此私自勾通、一起策划、商量对策、充任内应,为欺诈违法分子供给欺诈协助的,应以收据欺诈共犯论处。这是由于,进行收据欺诈活动完成其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目的,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违法分子供给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留意的是、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收据欺诈共犯而论。
因自己的运用职务之便的首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刻应当依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要因其协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地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运用职务之便而并吞、欺诈的,才以收据欺诈罪共犯处分。但不管以何罪处分、都应从重处分。假如在进行此种违法的过程中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纳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分。
差异收据欺诈罪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边界
两罪的底子差异在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假造、变造行为自身,而金融收据欺诈罪惩治的是运用这些金融收据进行欺诈的行为。假如行为人仅仅是假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运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则,构成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违法往往又是联络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假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许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然后运用该假造、变造的票证进行欺诈活动,这种景象实际上归于一种牵连犯的景象,应当从一重罪,即按收据欺诈罪论罪处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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