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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7:25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需未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其婚姻联系一概无效,不受法令保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称解说(二))施行前,未挂号的男女申述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能够按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处理。施行后,当事人申述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联系归于“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状况,系婚姻法明令制止的行为,假如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免除这一同居联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免除。但是对1994年2月1日前未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婚姻联系怎么确定?能否供认其婚姻联系合法、有用?重婚案子中,后一个婚姻如未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怎么确定其婚姻联系的性质等是审判实践中亟待弄清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联系的树立,是指契合法定条件的男女,依照法令规定的程序树立夫妻联系的民事法令行为。从这句话能够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成婚的男女有必要到达法令规定的条件,如年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令制止成婚的景象,如近亲、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成婚的疾病等,且有必要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禁绝同性成婚,不供认同性婚姻联系。
(二)有必要是依照法令规定的程序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要求成婚的男女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
(三)成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令行为,有必要是合法的,任何故成婚的合法方式掩盖其不合法行为、意图的成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吊销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俗、家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以为婚姻自在,是天赋人权,无须法令束缚,更有甚者将缔成婚姻联系当成自在买卖,或营生的手法,这就构成婚姻的多样性,虽然这不是社会的干流,但这类婚姻或因为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漠,易呈现对立,构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子中,就有三件是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离婚”案子,本文旨在就怎么确定现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观点,与诸同仁商讨。
二、什么是现实婚姻?
望文生义,现实婚姻就是指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婚姻。现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现实婚姻指全部未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婚姻,狭义的现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供认的未挂号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婚姻。学者多采纳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选用狭义。结合国家法令规定的改变和调整,依据《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特色,咱们能够把现实婚姻分红若干类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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