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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3:32
我本年3月应聘于一家企业做副总,薪酬是8000/月。因为公司战略开展呈现了问题,公司经济呈现了困难局势,老板没有通过商议,忽然把高层领导薪酬悉数降到3000/月!(从他宣告之日起施行)。 请问一下:假如我以不同意降薪酬这个理由洽谈未果提出辞去职务,我脱离公司,1、能够得到补偿吗? 2、有那些补偿?
给你供给几个法条,你对照你的实际情况参阅一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未按照劳作合同约好供给劳作保护或许劳作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按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全面实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向劳作者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许未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劳作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付出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布付出令。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和完善劳作规章制度,保证劳作者享有劳作权力、实行劳作责任。  用人单位在拟定、修正或许决议有关劳作报酬、作业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员工训练、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管理等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许严重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员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一)劳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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