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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8:41
假如当事人要租借房子的,是需求签定房子租借合同的,而且需求准时交纳租金。假如承租人不给租金的,出租人能够建议债款。那么,继续性租金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继续性租金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性租金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四)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许损毁的。”
告贷、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好分期实行合同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终一笔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次日开端核算。继续性租金债款的诉讼时效,应从最终一期租金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租借合同实行结束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对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念。
函复: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标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动其与债款人之间的租借联系。因而,租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作胶葛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则。
二、关于分期付出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高级法院函复: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告贷合同中约好分期偿还应怎么核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在告贷、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好分期实行合同债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终一笔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次日开端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怎么核算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对分期实行合同的每一期债款发作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三、关于未约好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依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则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
(四)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关于未约好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收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款人向债款人提出实行要求、且实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端。
告贷、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好分期实行合同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终一笔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次日开端核算。继续性租金债款的诉讼时效,应从最终一期租金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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