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几点认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6:13
船只典当关于船东不失为一种以船只作为担保而获得借款的有用融资手法,是动产担保机制在海商法范畴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挂号法令》有关规则,船只典当权的设定、搬运和消除,应当向船只挂号机关挂号;未经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船只典当行为是否合法、船只典当权挂号是否契合法定程序,将会直接影响典当的效能,影响到典当权两边权力的享用。笔者联络《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挂号法令》等有关法令,结合对海事局船只挂号的查询,谈一谈对船只典当权挂号几点知道。
船只典当权的特性
船只典当权是指典当权人关于典当人供给的作为债款担保的船只,在典当人未实行债款时,能够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能够看出,船只典当权有三个特性:
1.担保性。船只是对典当人和典当权人之间现已存在的债款联系的担保,债款联系在前,典当联系在后,两者有主从联系。
2.优先性。主要是在受偿次序上,当船只所有人存在许多债款时,由船只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排在较为优先的受偿次序上(排在船只优先权和留置权之后)。
3.搬运占有性。船只仍在船只所有人的直接操控之下,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也确保了典当权人收回资金,这也是船只典当权作为航运融资确保的原因地点。
挂号手续的法定性
《海商法》第十三条:“设定船只典当权,由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共同向船只挂号机关处理典当权挂号;未经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这说明典当权挂号是船只典当权的对立要件。船只典当权挂号前,其典当权只在两边当事人之间发作效能,只要通过典当权挂号后,才会对第三人有用。也就是说,假如船只典当权未挂号,尽管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债款联系依然存在,可是却不具有船只典当权的优先性,典当权人将会由于典当权未挂号而损失优先受偿的权力。
船只典当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联系
船只典当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假贷合同)的从合同。依据民法,假如假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吊销(除非还有约好),船只典当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随之不成立、无效或被吊销。交通部海事局在新公布的《船只挂号作业规程》中将船只典当合同的主合同列为船只典当权挂号有必要检查的内容,也是基于此原因。当然,借款方或其他投资人能够使用《担保法》的规则,在船只典当合同中以清晰条款约好该船只典当合同独立于假贷合同,不因假贷合同的效能而受影响,然后确保将来船只典当权的完成。
船只典当权的特性
船只典当权是指典当权人关于典当人供给的作为债款担保的船只,在典当人未实行债款时,能够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能够看出,船只典当权有三个特性:
1.担保性。船只是对典当人和典当权人之间现已存在的债款联系的担保,债款联系在前,典当联系在后,两者有主从联系。
2.优先性。主要是在受偿次序上,当船只所有人存在许多债款时,由船只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排在较为优先的受偿次序上(排在船只优先权和留置权之后)。
3.搬运占有性。船只仍在船只所有人的直接操控之下,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也确保了典当权人收回资金,这也是船只典当权作为航运融资确保的原因地点。
挂号手续的法定性
《海商法》第十三条:“设定船只典当权,由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共同向船只挂号机关处理典当权挂号;未经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这说明典当权挂号是船只典当权的对立要件。船只典当权挂号前,其典当权只在两边当事人之间发作效能,只要通过典当权挂号后,才会对第三人有用。也就是说,假如船只典当权未挂号,尽管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债款联系依然存在,可是却不具有船只典当权的优先性,典当权人将会由于典当权未挂号而损失优先受偿的权力。
船只典当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联系
船只典当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假贷合同)的从合同。依据民法,假如假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吊销(除非还有约好),船只典当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随之不成立、无效或被吊销。交通部海事局在新公布的《船只挂号作业规程》中将船只典当合同的主合同列为船只典当权挂号有必要检查的内容,也是基于此原因。当然,借款方或其他投资人能够使用《担保法》的规则,在船只典当合同中以清晰条款约好该船只典当合同独立于假贷合同,不因假贷合同的效能而受影响,然后确保将来船只典当权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