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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违反“忠实协议”为由索赔是否应得到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8:20
婚后妻子与老公达成了“忠诚协议”,协议约好,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爱人、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期内因为道德品质的问题,呈现变节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而有婚外情,要补偿对方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定不久后,老公就与另一女子有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并有确凿的根据。妻子遂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离婚,并恳求按“忠诚协议”的约好要求老公向其补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妻子要求老公补偿精神损失30万元的建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撑?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则:“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没有规则,违背夫妻忠诚责任应承当的法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条规则:“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根据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可见《婚姻法》第四条仅仅一种倡议性的规则,而不是实体权利责任的规则。在本案中,夫妻两边对忠诚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好,并约好了一方违背忠诚责任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这种约好自身不违背法令的规则,是夫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应具有法令效力,其建议应得到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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