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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1: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商品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商品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为依法惩治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这类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运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运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运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则的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进行判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出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
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认。
屡次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出售金额或许货值金额累计核算。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许确认的药品查验组织判定,出产、出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则的“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规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用成份,或许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许功能主治超出规则规模,或许形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少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用成份的。
出产、出售的假药被运用后,形成轻伤、重伤或许其他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危害”。
出产、出售的假药被运用后,致人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许形成其他特别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形成特别严峻危害”。
第四条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组织判定,食物中含有或许导致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的超规范的有害细菌或许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
出产、出售不符合卫生规范的食物被食用后,形成轻伤、重伤或许其他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危害”。
出产、出售不符合卫生规范的食物被食用后,致人逝世、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许形成其他特别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结果特别严峻”。
第五条 出产、出售的有毒、有害食物被食用后,形成轻伤、重伤或许其他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危害”。
出产、出售的有毒、有害食物被食用后,致人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许形成其他特别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形成特别严峻危害”。
第六条 出产、出售不符合规范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致人轻伤或许其他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危害”。
出产、出售不符合规范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形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好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许其他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结果特别严峻”。
出产、出售不符合规范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致人逝世、严峻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许形成其他特别严峻结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组织或许个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而购买、运用,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危害的,以出售不符合规范的医用器件罪科罪处分。
没有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规范可视为“保证人体健康的行业规范”。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则的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丢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丢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不实行法令规则的查办责任,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放纵出产、出售假药或许有毒、有害食物违法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或许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实行追查责任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或许形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别人施行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或许运送、仓储、保管、邮递等便当条件,或许供给制假出产技术的,以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施行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一起构成侵略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一条 施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的违法,又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查办,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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