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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死亡的,可以私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0:30
咱们都知道医疗胶葛是很难处理的,那要是医疗事故导致逝世的还能够私了吗?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有关医疗事故患者逝世的,能够私了吗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介绍】
医疗事故补偿能否私了
3月上旬,江苏省宿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确定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农人王英等7名上诉人上诉要求反悔因亲属被治疗逝世后达到补偿协议理由不能建立,一审判定驳回要求从头进行补偿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4月22日,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农人史山,男,80岁,因上腹不适,其亲属到村卫生室要求医师王艳到家中为史山诊治。王艳到史山家为其诊治后开具处方1张,并在史山家中为其输液治疗。王艳为史山打上输液针后即回来诊所。在输液约30-50毫升后,史山忽然逝世。次日上午,史山的部分子女到宿豫区卫生局,要求给该例医疗胶葛进行。
2007年4月24日,宿豫区卫生局医政股的3名工作人员前往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卫生院招集两边进行调停,王甫艳与史芳山参与的子女达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王艳给付患方补偿金4000元,患方承受补偿后抛弃追查卫生室全部法令权力。该协议并由掌管调停的卫生局工作人员、医方王艳、患方代表史山的儿子史军和女儿史平平一起签名。
协议签定后,王艳依协议给付了史山近亲属4000元。2007年5月,史山妻子王英携6个子女向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史军、史平平未经其他人赞同,一起为了讨取依据而签定了调停协议,该协议无效。王艳存在医疗差错,要求其补偿逝世补偿金等各项丢失算计60565元。
【法院判定】
医疗事故补偿协议有用
宿豫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以为,发作医疗胶葛后,就人身损害补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两边能够洽谈处理,也能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停恳求,经洽谈调停达到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因史山输液逝世的医疗胶葛发作后,史山部分近亲属找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停,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集下医患两边达到了宽和协议,并按协议实行结束,本案所涉胶葛现已处理。关于该协议的效能问题,因该起调停,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招集,在调停过程中,医方王艳有理由信任患方参与参与调停的人员有相应的署理权,即契合表见署理构成要件,发生有权署理的法令作用,故该协议应为有用协议。王英等人提出的史军、史平平是在未经其他人赞同的情况下,一起为了讨取依据而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无效的建议,不契合日常生活经验,亦缺少相应的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该建议不该予以支撑。故一审法院判定:驳回王英等7名原告的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王英等7名原告不服,上诉到宿迁中院称,史军、史平平的行为不构成表见署理,其行为不能代表其他上诉人,且史平平系精力残疾人,其无签定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故本案争议的协议无效。
宿迁中院二审后以为,一审法院依据现已查明的现实,确定该协议是两边当事人自愿签定,该协议合法有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建议史军、史平平的行为不能代表其他上诉人,且史平平系精力残疾,该协议应当无效。因该次调停是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管下进行的,上诉方参与调停的除在协议上签字的史军、史平平外,还有别的两子女在场,因在外地两子女未能参与,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能。上诉人尽管供给残疾证用于证明史平平有精力残疾,但该依据并不能充沛证明史平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史平平仅是参与调停的四子女之一,其并不是独立行使民事权力。因而,上诉人关于协议无效的建议,无充沛现实和法令依据,上诉理由不能建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撑。
【律师说法】
医疗事故补偿协议有用的条件
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解除合同。本案患者史山被治疗逝世后,其大都子女自动找有关主管部门掌管进行调停,并达到调停协议,在对方自动实行了协议补偿责任后,又反悔要求加大补偿数额,当然法院不能予以支撑。本案提示各类胶葛当事人一是要稳重行使自已的权力。
在恳求他人掌管调停前,能够向律师等懂法的内行人咨询,清晰自己能够建议的权力规模;二是一旦和对方达到调停协议后,不能相信他人离间,得陇望蜀,随意反悔自己的协议内容,到头来只能是不光经济上受丢失,并且失掉社会诚信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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