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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2:11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劳动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为避免用人单位使用试用期与转正后薪酬的距离削减企业本钱而乱用试用期,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三条规则:依照《劳动法》的规则,劳动合同能够约好不超越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六十日。上述规章第四条规则: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广东省劳动合同办理规则》(粤府〔1995〕22号)第十五条规则:劳动合同两边能够约好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可不实施试用期。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施试用期。从头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施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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