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2:59
所谓的行政行为是实行法令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令依据,具有隶属法令性,没有法令的清晰规矩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那么哪些行为是归于行政行为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能效果的目标的规模为规范,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安排办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安排内部发作法令效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施行行政办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含义在于:榜首,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法和办法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选用相应的法令、法规所规矩的各种手法和办法去进行。第二,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令没有严厉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令则有严厉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契合法定条 件的状况下,能够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二)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
所谓笼统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办理目标,拟定具有遍及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拟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笼统行政行为包含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拟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拟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拟定或规矩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所谓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办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纳详细办法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成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安排的权益,详细行政行为最杰出的特色,便是行为目标的特定性和详细化,归于某个个人或安排,或许某一详细社会事项。详细行政行为一般包含行政许可与承认行为、行政奖赏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 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判定行为等。
区分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令含义和理论含义。首要,它对承认和判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具有重要效果,决议着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次,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能的法令规矩也是有所区别的;再次,区分笼统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 上对行政行为系统构成进行调查与研讨的一种基本思路与办法。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安闲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令规范拘谨的程度为规范,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安闲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范对其规模、条件、规范、方法、程序等作了较详细、详细、明 确规矩的行政行为。
安闲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范仅对行为意图、行为规模等作一原则性规矩,而将行为的 详细条件、规范、起伏、办法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挑选、决议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安闲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分则决议了在此规模内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查看,对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原则上不予审理。关于羁束行为,相对方不服,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关于安闲裁量 行为,假如不是显失公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恳求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能够自动作出行政行为为规范,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恳求 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令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恳求而自动施行的行政 行为。
依恳求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有必要有相对方的恳求才干施行的行政行为。
对依职权和依恳求的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研讨的含义,在于清晰二者的不同规矩,有助于法院 对行政行为的查看判别。
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所以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吊销之诉,法院查看判别的规范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依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终究的判定,关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保持判定,关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吊销判定。对依恳求的行政行为,由所以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是恳求作为之诉,法院查看判别的规范则应是相对方是否提出合法恳求,该恳求是否契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责任,对相对方的恳求行政机关应怎么处理等,终究的判定则是指向行政机 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实行责任的判定。
(五)单独行政行为与两边行政行为
以决议行政行为建立时参加意思表明的当事人的数目为规范,将行政行为分为单独行为与双 方行政行为。
单独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独意思表明,无须征得相对方赞同即可建立的行政行为。
两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完成公事意图,与相对方洽谈达到共同而建立的行政行为。
区分单独与两边行政行为的含义在于:
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安闲建立时所应恪守的行为规矩不同;
2、有利于承认行政复议的被恳求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确定和追查行政法令责任 。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有必定的法定方法为规范,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 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有必要具有某种法定的方法或恪守法定的程序才干建立收效的行政行 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必定办法和程序,不管采纳何种方法都能够建立的行政 行为。
区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在于:要式行政行为就其方法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具有相应的方法,就会因方法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就其方法上讲,是一种安闲裁量性规矩,采纳哪种办法或方法,行政主体有挑选地步,原则上不发作因 方法而违法的问题,但相同可能发作不公平或不合理的问题。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办法来表现为规范,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活跃作为的办法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赏、行政强制行 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沉不作为办法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区分作为办法与不作为办法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清晰行政行为的规模,也有利于行政责任的 实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维护,真实表现行政法的精力。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令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效果的表现办法和施行行政行为所构成的法令联系为规范所作的区分。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拟定带有遍及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构成的法令联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承认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所谓行政法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施行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许对个人、安排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查看的行为。它构成的法令联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纳办法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办法令联系。详细包含行政许可、行政承认、行政奖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两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 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子并作出判定的行为,它所构成的法令联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 ,以发作争议的两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办法令联系,详细包含行政判定、行政复议等行为 。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令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助于对因行政权不同作 用办法而构成的不同的行政联系进行法令调整,然后规范行政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托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历为规范,能够把行政行为区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托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令规矩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令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安排从事行政办理活动而施行的 行政行为。
托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托付的非行政机关安排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办理活动而施行的行 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含义在于清晰授权、托付行为的规矩,以及清晰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要,这种分类使咱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机关施行,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 织或公民个人所施行的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历不同,所应遵从的行为规矩也不同;
最终,因为司法查看的目标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施行者又有多个,因而要清晰行为责 任的归属,精确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能效果的目标的规模为规范,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安排办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安排内部发作法令效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施行行政办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含义在于:榜首,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法和办法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选用相应的法令、法规所规矩的各种手法和办法去进行。第二,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令没有严厉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令则有严厉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契合法定条 件的状况下,能够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二)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
所谓笼统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办理目标,拟定具有遍及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拟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笼统行政行为包含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拟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拟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拟定或规矩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所谓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办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纳详细办法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成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安排的权益,详细行政行为最杰出的特色,便是行为目标的特定性和详细化,归于某个个人或安排,或许某一详细社会事项。详细行政行为一般包含行政许可与承认行为、行政奖赏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 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判定行为等。
区分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令含义和理论含义。首要,它对承认和判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具有重要效果,决议着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次,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能的法令规矩也是有所区别的;再次,区分笼统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 上对行政行为系统构成进行调查与研讨的一种基本思路与办法。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安闲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令规范拘谨的程度为规范,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安闲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范对其规模、条件、规范、方法、程序等作了较详细、详细、明 确规矩的行政行为。
安闲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范仅对行为意图、行为规模等作一原则性规矩,而将行为的 详细条件、规范、起伏、办法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挑选、决议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安闲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分则决议了在此规模内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查看,对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原则上不予审理。关于羁束行为,相对方不服,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关于安闲裁量 行为,假如不是显失公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恳求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能够自动作出行政行为为规范,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恳求 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令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恳求而自动施行的行政 行为。
依恳求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有必要有相对方的恳求才干施行的行政行为。
对依职权和依恳求的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研讨的含义,在于清晰二者的不同规矩,有助于法院 对行政行为的查看判别。
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所以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吊销之诉,法院查看判别的规范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依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终究的判定,关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保持判定,关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吊销判定。对依恳求的行政行为,由所以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是恳求作为之诉,法院查看判别的规范则应是相对方是否提出合法恳求,该恳求是否契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责任,对相对方的恳求行政机关应怎么处理等,终究的判定则是指向行政机 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实行责任的判定。
(五)单独行政行为与两边行政行为
以决议行政行为建立时参加意思表明的当事人的数目为规范,将行政行为分为单独行为与双 方行政行为。
单独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独意思表明,无须征得相对方赞同即可建立的行政行为。
两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完成公事意图,与相对方洽谈达到共同而建立的行政行为。
区分单独与两边行政行为的含义在于:
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安闲建立时所应恪守的行为规矩不同;
2、有利于承认行政复议的被恳求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确定和追查行政法令责任 。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有必定的法定方法为规范,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 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有必要具有某种法定的方法或恪守法定的程序才干建立收效的行政行 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必定办法和程序,不管采纳何种方法都能够建立的行政 行为。
区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在于:要式行政行为就其方法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具有相应的方法,就会因方法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就其方法上讲,是一种安闲裁量性规矩,采纳哪种办法或方法,行政主体有挑选地步,原则上不发作因 方法而违法的问题,但相同可能发作不公平或不合理的问题。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办法来表现为规范,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活跃作为的办法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赏、行政强制行 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沉不作为办法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区分作为办法与不作为办法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清晰行政行为的规模,也有利于行政责任的 实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维护,真实表现行政法的精力。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令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效果的表现办法和施行行政行为所构成的法令联系为规范所作的区分。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拟定带有遍及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构成的法令联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承认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所谓行政法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施行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许对个人、安排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查看的行为。它构成的法令联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纳办法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办法令联系。详细包含行政许可、行政承认、行政奖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两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 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子并作出判定的行为,它所构成的法令联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 ,以发作争议的两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办法令联系,详细包含行政判定、行政复议等行为 。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令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助于对因行政权不同作 用办法而构成的不同的行政联系进行法令调整,然后规范行政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托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历为规范,能够把行政行为区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托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令规矩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令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安排从事行政办理活动而施行的 行政行为。
托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托付的非行政机关安排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办理活动而施行的行 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含义在于清晰授权、托付行为的规矩,以及清晰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要,这种分类使咱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机关施行,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 织或公民个人所施行的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历不同,所应遵从的行为规矩也不同;
最终,因为司法查看的目标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施行者又有多个,因而要清晰行为责 任的归属,精确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