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人和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9:27
咱们普通人可能对留置没有什么明晰精确的概念,可是在法律上它却很好了解。假如再直接转化一下,房东和房客在押金上的问题,房东对押金具有留置权,那么你和房东之间便是留置人和留置权人的联系,这样不难了解吧。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留置人和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人也便是指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款人。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开销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款人。
留置权人的权力有哪些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发作的占有权的持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差异在于,前者发作的根底是留置权,后者发作的根底是原合同。占有尽管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作而于其发作之时发作了性质的改变。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坚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除或许留置权完成。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掠夺,既可对立债款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立该合同联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关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力。
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效果,与留置权相同为担保债款的完成。
3、留置物的担保规模
(1)主债款,即留置权据以发作的合同的主债款。留置权据以发作的合同多为双务合同,因此留置权所的主债款,是负有交给留置物职责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款。这一被担保的债款,应是债款的悉数,不能仅仅其间一部分。
(2)主债款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在合同实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实行拖延的利息;有的主债款约好在实行期内不承当利息职责的,则只担保拖延实行的利息。
(3)违约金。债款人不实行给付职责,为违背合同行为,应承当违约金职责,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规模。有约好违约金的,依约好核算;未约好违约金的,依法定违约金的核算办法核算。
(4)危害补偿金。这种补偿金,包含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给债款人形成丢失的补偿金和因留置物隐有瑕疵所形成的危害的补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债款人留置债款人的产业,对留置物进行保管,应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应为担保的规模。
(6)完成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完成留置权,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需求开销费用,该费用应从留置物的变价款中开销,因此,这项费用亦为担保规模。具体内容,包含变价申请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用及全部有必要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关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该变价权,并不发作于留置权发作之时,而是发作于留置权完成之时,即留置权的第2次效能。这一权力是必不可少的。假如留置权没有包含变价权在内,留置权的第2次效能就不能发作,其优先受偿权就没有发作的根底,留置权的担保效果也就不能终究表现出来。
5、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一起根本权力,是终究表现留置权担保效果的权力。
优先受偿权是保证留置权人债款的底子手法。假如仅采用以留置办法作为留置权的根本办法,尽管能够促进债款人实行债款,但假如债款人拒不清偿,留置权人虽可持续留置,但却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权,因此没有起到有用的担保效果。在变卖的根底上,承认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能够保证留置权人债款的完成。
留置人的权力也便是留置权人的职责是什么
1、留置物的保管职责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承当民事职责。
妥善保管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纳恰当的保管办法,坚持留置物的无缺状况,保证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形成留置物灭失、缺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差错准则负补偿职责。假如危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当。
2、不得私行运用留置物的职责
留置权人未经被留置人赞同而私行运用、使用留置物,构成对应负职责的违背。对留置物形成危害时,留置权人应负危害补偿职责。
3、返还留置物的职责
留置权消除时,留置权人损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应将留置物返还于被留置人。这种返还职责更精确地说,应是人付合同标的物的职责,由于留置权一经消除,留置权人即为债款人,应负给付合同标的物的职责。不然,即为非法占有,应负民事职责。
结合之前的描绘,我们都能够看到,留置人和留置权人之间的利益是彼此的,可是好多人都会觉得留置人感觉像是受害的一方,其实并非如此,留置人仅仅提早享受了权力,后边必定就应实行其职责,所以留置人和留置权人之间不存在愈加弱势的说法。以上便是关于留置人和留置权人的介绍。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留置人和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人也便是指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款人。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开销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款人。
留置权人的权力有哪些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发作的占有权的持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差异在于,前者发作的根底是留置权,后者发作的根底是原合同。占有尽管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作而于其发作之时发作了性质的改变。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坚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除或许留置权完成。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掠夺,既可对立债款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立该合同联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关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力。
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效果,与留置权相同为担保债款的完成。
3、留置物的担保规模
(1)主债款,即留置权据以发作的合同的主债款。留置权据以发作的合同多为双务合同,因此留置权所的主债款,是负有交给留置物职责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款。这一被担保的债款,应是债款的悉数,不能仅仅其间一部分。
(2)主债款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在合同实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实行拖延的利息;有的主债款约好在实行期内不承当利息职责的,则只担保拖延实行的利息。
(3)违约金。债款人不实行给付职责,为违背合同行为,应承当违约金职责,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规模。有约好违约金的,依约好核算;未约好违约金的,依法定违约金的核算办法核算。
(4)危害补偿金。这种补偿金,包含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给债款人形成丢失的补偿金和因留置物隐有瑕疵所形成的危害的补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债款人留置债款人的产业,对留置物进行保管,应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应为担保的规模。
(6)完成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完成留置权,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需求开销费用,该费用应从留置物的变价款中开销,因此,这项费用亦为担保规模。具体内容,包含变价申请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用及全部有必要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关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该变价权,并不发作于留置权发作之时,而是发作于留置权完成之时,即留置权的第2次效能。这一权力是必不可少的。假如留置权没有包含变价权在内,留置权的第2次效能就不能发作,其优先受偿权就没有发作的根底,留置权的担保效果也就不能终究表现出来。
5、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一起根本权力,是终究表现留置权担保效果的权力。
优先受偿权是保证留置权人债款的底子手法。假如仅采用以留置办法作为留置权的根本办法,尽管能够促进债款人实行债款,但假如债款人拒不清偿,留置权人虽可持续留置,但却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权,因此没有起到有用的担保效果。在变卖的根底上,承认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能够保证留置权人债款的完成。
留置人的权力也便是留置权人的职责是什么
1、留置物的保管职责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承当民事职责。
妥善保管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纳恰当的保管办法,坚持留置物的无缺状况,保证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形成留置物灭失、缺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差错准则负补偿职责。假如危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当。
2、不得私行运用留置物的职责
留置权人未经被留置人赞同而私行运用、使用留置物,构成对应负职责的违背。对留置物形成危害时,留置权人应负危害补偿职责。
3、返还留置物的职责
留置权消除时,留置权人损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应将留置物返还于被留置人。这种返还职责更精确地说,应是人付合同标的物的职责,由于留置权一经消除,留置权人即为债款人,应负给付合同标的物的职责。不然,即为非法占有,应负民事职责。
结合之前的描绘,我们都能够看到,留置人和留置权人之间的利益是彼此的,可是好多人都会觉得留置人感觉像是受害的一方,其实并非如此,留置人仅仅提早享受了权力,后边必定就应实行其职责,所以留置人和留置权人之间不存在愈加弱势的说法。以上便是关于留置人和留置权人的介绍。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