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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8:40
发布部分:上海证券买卖所发布文号: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施行办法》(证监会令[2001]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化公司债券发行作业的告诉》(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本所对1998年3月2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买卖所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买卖规矩》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买卖所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规矩》。 《上海证券买卖所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规矩》现已本所理事会经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2]15号)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买卖所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买卖规矩》一起废止。 附:《上海证券买卖所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规矩》  上海证券买卖所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标准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可转化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信息发表行为,维护证券商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和可转化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可转化公司债券办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施行办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矩。 1.2 本规矩所称可转化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根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时间内根据约好的条件能够转化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矩所称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化公司债券获准在上海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商场挂牌买卖。 1.4 本规矩所涉专用术语,适用《可转化公司债券办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施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中的相关规矩。 1.5 可转化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适用本规矩的规矩。 1.6 本所根据国家法令、法规、规章和本规矩对可转化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有信息发表责任的投资人及上市引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可转化公司债券的上市请求   2.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可转化公司债券揭露发行完毕后,发行人能够向本所请求上市。 发行人请求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化公司债券的实践发行额(以面值核算)在1亿元以上; (二)可转化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3年; (三)法令、法规及本所事务规矩规矩的其他要求。 2.2 发行人请求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请求书及董事会关于请求可转化公司债券上市的抉择;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套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四)上市引荐人出具的上市引荐书; (五)上市引荐协议; (六)上市布告书; (七)可转化公司债券发行完毕陈述; (八)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发表负责人的材料; (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和信息发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其持有任职公司股份的申报材料、对其所持任职公司股份确定的请求、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完毕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任职公司股份的许诺等; (十)具有从事证券事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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