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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概念及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9:29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定金为金钱担保。担保法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定金能够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作于其他有偿的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担保法解说》规则,定金依其性质可分为五类:
1.立约好金。立约好金又称为订约好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缔结而付出的必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解说》榜首百一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约好以交给定金作为缔结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立约好金的适用条件是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
2.成约好金。成约好金是以担保合同的建立或收效为意图而给付的必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解说》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约好以交给定金作为主合同建立或许收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现已实行或实行首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建立或收效。这种景象下的定金为成约好金,也即当事人未付出定金,而实践实行了合同,此刻视为以实践实行行为改变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践上因未交给而没有收效。
3.解约好金。解约好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免除为意图而付出的必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解说》榜首百一十七条规则,定金交给后,交给定金的一方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好以损失定金为价值而免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能够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免除主合同。解约好金是以一方免除合同为适用条件,但建立解约好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则,不然只能解说为违约金更公正。
4.违约好金。违约好金实践便是履约好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实行而付出的必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违约好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
5.证约好金。证约好金是指以交给现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联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好金不是合同建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建立与定金的交给没有联系。我国《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说没有对证约好金作出专门规则,可是司法实践认可交给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现已建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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