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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7:06

原告张小七。
被告连海新闻中心。
「案情」
连海市公安局于2007年3月1日以涉嫌哄抢公私产业罪对原告张小七刑事拘留,后被取保侯审。2007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对原告张小七提起公诉,2007年3月18日连海区法院判定原告张小七有期徒刑3年。
《连海报》是连海宣传部主办并揭露发行的报纸,是连海政府和党委的喉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后经同意,《连海报》更名为连海新闻中心。2007年3月1日,《连海报》依据陈师镇派出所供给的《关于某镇高庄村高庄组部分大众哄抢林木事情的查询处理通过》等相关资料,报导了题为《揭露哄抢林木首要分子被处分》的信息,并配发 “以身试法者戒”的短评。原告见报后,以为被告文章中证明原告是该哄抢案的首要分子,惹是生非,下降其社会点评,张小七以为该新闻报导使其品格、声誉遭受了严峻危害,以连海新闻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其声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关键」
法院一审以为:声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点评所享有的不受别人危害的权力。包含维护自己的社会杰出点评或改进、改动欠好点评的权力和维护声誉权不受危害的权力。声誉权着重的是社会对个人的点评,并不是指个人的自我鉴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也会有各种社会点评,并因而带来相关利益,也是声誉权的主体。危害声誉权的首要违法行为:(1)凌辱行为。包含口头、动作、文字凌辱和暴力凌辱。凌辱的现实或许是实践存在的。(2)诋毁行为。诋毁的现实有必要是虚伪的,否则不构成诋毁。(3)新闻报导的严峻失实。(4)谈论严峻不妥。新闻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揭露的文书和施行的揭露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导,其报导客观精确,不该确定为危害别人声誉权。即在具有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新闻单位依据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所作报导不构成危害声誉权:一是依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造的揭露文书和施行的揭露职权行为所作出的报导;二是报导有必要要客观精确,客观是指公平,不倾向任何一方,精确是指报导与文书职权行为的内容共同,不失实,不曲解,不添油加醋。本案原告参加了危害别人资产的活动,经公安机关侦办处理,对原告等首要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原告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取保候审,这是公安机关依职权行使的揭露行为,且该行为现已刑事判定,承认原告有罪。别的,被告报导的内容与公安机关供给《关于……部分大众哄抢林木事情的查询处理通过》资料的内容相符合,报导没有失实,阐明被告片面上没有差错,故不能确定被告的行为危害了原告的声誉权。《连海报》所报导的新闻,是公安机关在侦办阶段以承认的现实,所报导现已公安部门侦办确定,且现已法院判定确定原告张小七有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因而,驳回原告张小七的诉讼请求。判定后原告张小七不服对一审判定提出上诉。
「分析」
本案的争议和处理触及到新闻媒体的言论监督权与声誉权的维护之抵触问题。
1、关于新闻媒体的言论监督权与声誉权的维护发生抵触应该怎么处理问题。
2、作为新闻媒体,它有报导新闻事情的权力和责任,以使社会及时知晓,满意大众的知情权,而且法令及大众的需求也赋予了新闻媒体言论监督的权力和责任。依据法令和司法解释,新闻报导危害公民和法人声誉权的表现形式首要有:报导的内容失实、报导的内容触及别人的隐私或许不公平的点评。
3对新闻报导是否构成侵权,首先是看报导所反映的现实。如反映的现实是虚伪的,即构成诋毁,诋毁是危害声誉权的典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假如行为人报导的内容是实在的,则视为发表现实,不具有诋毁性。但假如这些被发表的现实是别人不肯被人知晓的隐私,也或许危害别人的隐私权,构成对别人声誉权的危害。此外,凌辱、危害别人品格也或许构成对别人声誉权的危害。即便引证的现实是实在的,但在进行谈论时,假如选用的言词带有贬损意义,谈论规范出乎社会公认的品德原则或许违背法令规则,以使别人的社会点评被下降,这就不再是合理的言论监督而是危害别人品格的行为了,就会构成对别人声誉权的危害。其次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差错。一方面,差错包含片面上的成心和差错。另一方面,差错的概念包含了行为人违法性的概念,在危害声誉权中,行为人违法是指行为人违背了民法关于维护公民、法人声誉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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