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诉讼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22:09摘要:法创制的意图是为防患于未燃,假如本能够阻却不幸成果的发作,却因被害人出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导致惨剧的变成,过后再对违法分子进行惩罚,这好像违反了创设法的初衷。
关键词:暴力违法;干与;权力;公诉;自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暴力干与婚姻自由是通知才处理的自诉案子,笔者以为现在社会干与婚姻自由的方法繁复,但假如是以暴力为手法进行干与,那么是否还能归入自诉案子的领域存在值得商讨之处,本文企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临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诉讼程序归属问题进行剖析。
1 暴力违法的界定
1.1 何为暴力和暴力违法
所谓暴力违法中的暴力(包含以将施行暴力的钳制),是为自然人成心的损害行为而建立的违法要件。“暴力”是指自然人不合法施行的有形物理力,所谓“钳制”(要挟)是指预示着有形的加害内容。而暴力违法,通常是指违法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钳制而施行的违法。从刑法学的视点看,但凡刑法分则规则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违法构成要件的各种违法都应该以为是暴力违法。与其它类型的违法比较,暴力违法具有明显的特色。简言之,主要有五个方面,即暴力性、凶横性、狡猾性、激动性、危险性。暴力违法比较其他类型的违法对社会具有更大的要挟,影响更恶劣,故此类违法根本都为公诉案子,且社会上发作的各类严重恶性案子,一般都是暴力型犯所为。
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单从罪名上看,加害人施行这一行为的方法即为暴力,这种暴力手法契合暴力违法的特征和界说,且侵犯了婚姻自由权力和身体自由权,性质确实是到达必定恶劣程度的,从这一视点而言,将其归为公诉案子的领域应更为合理。
1.2 暴力违法的界定
对暴力违法的界定,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自身是否明文规则以暴力为违法构成要件,而在于行为人在施行违法时所采纳的是否为暴力(包含以暴力相要挟)行为。不宜说一切规则有暴力为违法建立的要件的违法,都是暴力违法,只要法令对违法有规则,并且行为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施行违法的,才或许归入暴力违法或许称其为暴力违法。
在我国刑法中,暴力违法主要有两类:直接规则“暴力”为违法的要件,如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就归于这一类;另一类尽管没有直接规则“暴力”,可是法令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违法是以暴力(包含以暴力为钳制内容)的行为施行的,刑法上则以“暴乱”、“暴乱”、“强制”、“劫持”、“殴伤”、“聚众打乱”、“聚众斗殴” 、“劫掠”、“暴乱越狱”、“逼迫”、“阻止”等来表明。如劫持罪、聚众持械劫狱罪、逼迫卖淫罪等。从这个层面上看,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已被清晰归入暴力违法的领域,已然罪名中带有“暴力”二字,并且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客观要件中也清晰了行为人有必要是施行的暴力行为,即施加了有形的物理力(在下文中会对此有更为详细的论述),已然如此,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就应与以非暴力方式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区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