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9:04
行政复议的统辖也有许多分类,如一般统辖、特别统辖、洽谈统辖和指定统辖等等。那么行政复议的指定统辖或许根据什么状况发作?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行政复议指定统辖或许根据下列状况发作:
(1)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因为某种程序上的原因,或许因为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或行使统辖权确有困难,此刻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指定某一适宜的行政机关统辖。
(2)行政复议机关因复议案子统辖权发作争议,争议两边洽谈不成时,由它们一起上一级机关指定统辖。
相关常识:
行政复议统辖
(一)一般统辖
1.挑选统辖
(1)对县级以上各级公民政府作业部分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请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2)对经国务院同意实施省以下笔直领导的部分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挑选向该部分的本级公民政府或许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规则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处理。
2.上级统辖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实施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2)对当地各级公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3.本级统辖
对国务院部分或省级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省级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终究判决。
(二)特别统辖与转送统辖
1.特别统辖
(1)对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建立这些派出机关的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2)对政府作业部分建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请求人可挑选向建立它的部分或许该部分的本级当地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3)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办理该安排的当地公民政府、当地公民政府作业部分或许国务院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起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5)对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在吊销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2.一致承受请求
(1)关于特别统辖的案子,请求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作地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由承受请求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处理(受理或转送统辖)。
(2)承受属特别统辖的行政复议案子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对不归于自己受理规模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在收到该复议请求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奉告请求人。
3.转送统辖
(1)适用转送统辖的条件
①有必要归于特别统辖的复议案子;
②转送机关是县级公民政府,且对该案子没有统辖权;
③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子有统辖权。
(2)受转送的复议机关的处理
①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回绝承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
②假如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以为对该转送案子确无统辖权,应当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洽谈统辖和指定统辖
请求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许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的,由“最早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机关受理;一起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由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洽谈确认;洽谈不成的,由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日子中,有的行政案子并不一定合法,当事人会请求复议。假如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行政复议指定统辖或许根据下列状况发作:
(1)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因为某种程序上的原因,或许因为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或行使统辖权确有困难,此刻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指定某一适宜的行政机关统辖。
(2)行政复议机关因复议案子统辖权发作争议,争议两边洽谈不成时,由它们一起上一级机关指定统辖。
相关常识:
行政复议统辖
(一)一般统辖
1.挑选统辖
(1)对县级以上各级公民政府作业部分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请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2)对经国务院同意实施省以下笔直领导的部分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挑选向该部分的本级公民政府或许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规则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处理。
2.上级统辖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实施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2)对当地各级公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3.本级统辖
对国务院部分或省级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省级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终究判决。
(二)特别统辖与转送统辖
1.特别统辖
(1)对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建立这些派出机关的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2)对政府作业部分建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请求人可挑选向建立它的部分或许该部分的本级当地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3)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办理该安排的当地公民政府、当地公民政府作业部分或许国务院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起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5)对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在吊销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2.一致承受请求
(1)关于特别统辖的案子,请求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作地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由承受请求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处理(受理或转送统辖)。
(2)承受属特别统辖的行政复议案子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对不归于自己受理规模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在收到该复议请求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奉告请求人。
3.转送统辖
(1)适用转送统辖的条件
①有必要归于特别统辖的复议案子;
②转送机关是县级公民政府,且对该案子没有统辖权;
③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子有统辖权。
(2)受转送的复议机关的处理
①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回绝承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
②假如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以为对该转送案子确无统辖权,应当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洽谈统辖和指定统辖
请求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许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的,由“最早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机关受理;一起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由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洽谈确认;洽谈不成的,由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日子中,有的行政案子并不一定合法,当事人会请求复议。假如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