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追加连带责任人为共同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8:09
【事例】
2007年唐某、田某、陈某三人合伙运营一酒店,运营期间唐某和田某经手向赖某赊购了几千元的货品一向未清偿。2008年3月6日,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给赖某,并由唐某和田某分别在欠条上签字。2008年6月,唐某与田某退出合伙,将酒店转让于陈某一人。2009年7月,赖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唐某与田某当即偿还所欠货款。诉讼过程中,被告唐某提出应该追加陈某作为一起被告。
【不合】
权力人向连带职责人中的一人提申述讼时,法院能否将其他的连带职责人列为一起被告?
第一种观念以为,假如权力人只向其间的一人或数人提申述讼,而没有向其他的连带职责人提申述讼的,法院不该将其他的连带职责人追加为一起被告。
第二种观念以为,假如权力人只向其间的一人或数人提申述讼,而没有向其他的连带职责人提申述讼的,法院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恳求或依职权将其他连带职责人追加为一起被告。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则:“债权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实行职责;负有连带职责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消偿悉数债款的职责,实行了职责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比例。”此条能够看出假如权力人只向其间的一人或数人提申述讼,就意味着其暂时抛弃了对其他职责人的权力恳求,法院不该当依职权追加其他的连带职责主体为被告,不然就可能违反权力人的志愿。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则:“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在一般连带职责情况下,连带职责人之间没有先后实行次序,假如权力人向其间的一人或数人提申述讼,被申述的连带职责人应承当悉数清偿职责,法院不能追加其他职责人为一起被告。 黄斐斐
2007年唐某、田某、陈某三人合伙运营一酒店,运营期间唐某和田某经手向赖某赊购了几千元的货品一向未清偿。2008年3月6日,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给赖某,并由唐某和田某分别在欠条上签字。2008年6月,唐某与田某退出合伙,将酒店转让于陈某一人。2009年7月,赖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唐某与田某当即偿还所欠货款。诉讼过程中,被告唐某提出应该追加陈某作为一起被告。
【不合】
权力人向连带职责人中的一人提申述讼时,法院能否将其他的连带职责人列为一起被告?
第一种观念以为,假如权力人只向其间的一人或数人提申述讼,而没有向其他的连带职责人提申述讼的,法院不该将其他的连带职责人追加为一起被告。
第二种观念以为,假如权力人只向其间的一人或数人提申述讼,而没有向其他的连带职责人提申述讼的,法院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恳求或依职权将其他连带职责人追加为一起被告。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则:“债权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实行职责;负有连带职责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消偿悉数债款的职责,实行了职责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比例。”此条能够看出假如权力人只向其间的一人或数人提申述讼,就意味着其暂时抛弃了对其他职责人的权力恳求,法院不该当依职权追加其他的连带职责主体为被告,不然就可能违反权力人的志愿。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则:“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在一般连带职责情况下,连带职责人之间没有先后实行次序,假如权力人向其间的一人或数人提申述讼,被申述的连带职责人应承当悉数清偿职责,法院不能追加其他职责人为一起被告。 黄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