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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9:22
租借合同租借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合同约好的时刻、地址和方法收取承租人付出的租金,假如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付或不付租借金,租借人能够依合同法的规则,要求租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付出并承当由此而发生的丢失。

 二、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好的方法运用租借物,并可对承租人运用租借物进行监督和查看,假如因承租人的原因致租借物丢失、消灭,承租人应承当补偿职责。
 三、合同停止时及时回收租借物,在合同约好的租借期限届满时,对租借物按合同约好的内容查看检验,契合规则的条件,准时回收租借。
 四、解除合同。租借人在监督查看承租人运用租借物时发现承租人违背合同约好运用租借物,形成租借人丢失,租借人能够依合同法的规则解除合同,并要求租借人补偿因此而形成的丢失。
 五、要求康复原状。承租人未征得租借人赞同,私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租借人能够恳求承租人康复租借物原状。
 租借合同租借人应实行下列责任:
 一、按合同约好的时刻、地址、方法向承租人供给合同约好的租借物。
 二、确保租借物契合合同确认的要求,到达合同确认的性能与用处。
 三、如期对租借物进行修补(合同约好由承租人修补的在外)。
 四、合同中约好的其他责任。如修补或许替换租借物(法令、合同还有规则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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