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7:45发布部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作业病防治作业,维护劳作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作业损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作业病防治作业有必要遵循防备为主的政策,施行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准则,积极开展作业卫生的宣传教育,遍及作业卫生常识,推行作业病防治的技能,进步员工自我维护意识。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作业病防治作业,将其归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施行。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分担任作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作业。劳作行政部分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做好作业病防治的劳作维护督查作业。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员工对作业病防治作业,施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及其主管部分担任本单位、本系统作业病防治作业的办理。
第七条 对在作业病防治作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许卫生行政部分给予赞誉或许奖赏。
第二章 防备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分应当拟定本系统的作业病防治作业计划,确认专门组织或许专(兼)职人员担任作业病防治作业,并对所属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采纳有用的办理办法,改进劳作条件,使作业场所的有害要素契合国家卫生规范。
第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有必要承受卫生或许劳作行政部分的监督测组织对其作业场所的有害要素进行监测检测。 有害作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当树立检测组织,加强本单位的本身办理。
第十一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树立健全作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准则,全面记载出产工艺流程中有害要素的情况,监测或许检测数据及职作业业性健康检查的成果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有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易发作急性作业中毒的作业场所除采纳防护办法外,有必要配备应急防备配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设有专(兼)职急救人员。
第十三条 触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能改造和技能引入项目(以下总称建设项目),其卫生防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检验运用,并契合国家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部分有必要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检查和工程检验,并依据国家《工业企业规划卫生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卫生学预点评。
第十四条 凡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有必要一起供给有关卫生防护材料。引入或许承受转让的出产设备、工艺或许原材料中存在作业损害的,有必要配有契合卫生要求的防护设备,并一起装置运用。
第十五条 凡引入、运用新化学物品的,应当附毒性判定材料。短少有关材料的,有必要经市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判定组织检查赞同后,方可投入出产或许运用。
第十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和定时的作业性健康检查。对有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组织从事与其相关的作业。 对从事有作业损害的人员,在退休、调离时有必要进行离岗的作业性健康检查。作业性健康检查,由卫生行政部分确定的医疗卫生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员工应当承受作业卫生教育和训练,维护作业卫生防护设备,恪守本法令及本单位作业卫生规章准则。
第三章 确诊医治
第十八条 作业病确诊作业由市卫生行政部分同意的医闻卫生组织承当。作业病的确诊,有必要按国家有关作业病确诊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