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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8:52

近几年房地产商场十分火爆,连带着土地生意转让也十分火,新闻上常常会报导某地的地王呈现。那么土地转让协议有用吗?怎样区别合同有用仍是无效?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转让方未获得运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定转让协议的,申述前或许恳求裁定前转让方获得土地证或许有赞同权的政府赞同转让的,合同有用。
转让方未获得土地运用证书,本质是没有彻底获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而,一般应视为无权处置。可是合同签定后,有权赞同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运用证或许赞同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许赞同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置的追认,因而,此刻合同有用。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用。
受让方均要求实行合同的:
(1)处理改变登订手续的一方能够要求交给土地。
(2)均未处理改变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出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处理改变挂号。
(3)均未挂号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给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给土地,处理改变。
(4)合同均未实行的,依法建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持续实行;未获得土地运用权方能够恳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一地多卖,归于诈骗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可是,假如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实行合同时,只能依照不动产产权搬运的挂号准则来处理,即挂号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赞同权的政府赞同,转让合同无效。
可是申述前或恳求裁定前经赞同的,合同有用;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
未经赞同转让划拨土地,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同当然无效。假如申述或许裁定前,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赞同划拨给受让方运用的,受让方有权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可是,因为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而,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假如受让方要获得出让土地的运用权,有必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处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可是合同签定后,有权赞同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运用证或许赞同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许赞同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置的追认,因而,此刻合同有用。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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