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卖可以赎回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0:04
在债款联系中债款人是需求债款人进行产业典当的。假如约好的债款到期了,可是债款人却无法归还,那么怎么才能将典当的房子变成自己的产业呢?典当物拍卖能够换回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典当物拍卖能够换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业能够典当:
(一)典当人一切的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典当人一切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
(三)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
(五)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能够典当的其他产业。
典当人能够将前款所列产业同时典当。
第三十五条 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
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典当,是指典当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向典当权人供给债款实行担保的行为。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有权依法以典当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获得的房子一切权连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能够设定典当权。
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设定典当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典当,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子一切权证书处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典当,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签定书面典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典当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法获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产业。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产业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典当物拍卖能够换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业能够典当:
(一)典当人一切的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典当人一切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
(三)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
(五)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能够典当的其他产业。
典当人能够将前款所列产业同时典当。
第三十五条 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
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典当,是指典当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向典当权人供给债款实行担保的行为。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有权依法以典当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获得的房子一切权连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能够设定典当权。
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设定典当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典当,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子一切权证书处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典当,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签定书面典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典当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法获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产业。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产业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