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认定与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5:08
口头遗言是指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以口述方法所立的遗言。因为口头遗言是以口述方法来确认遗言人的意思表明,而非书面方法,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能的确认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言的效能及确认进行讨论。接下来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去看看相关常识。
口头遗言的确认与效能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则,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由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有用的口头遗言应当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遗言人有必要是处在状况危殆时间;
(2)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言人要以口述方法表明其处理遗产的实在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有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言当属无效遗言。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言效能的确认要从口头遗言的四个要件进步行剖析确认。
首要,法令规则的口头遗言只能是在危殆状况下的应急办法,以危殆状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能够运用的立遗言的方法。因为遗言承继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一种要式单独民事法令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1)遗言人因病危接近逝世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言;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言人处于生命风险时,在罹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言;
(3)在战役中遗言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言;
(4)遗言人遭受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言;
(5)遗言人在帆海、航空中遇到事端,生命有风险时,在航空器或船只上所立的口头遗言。
但上述口头遗言在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时,从前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我国承继法对口头遗言有用期未作时间规则,只是在条件进步行了约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口授遗言的效能时,不用考虑期限问题。这儿所说的“危殆状况”是指遗言人有生命风险,来不及或许不宜用其他方法立遗言的状况。当没有危殆状况发作时,就不具有建立口头遗言的先决条件。所以,遗言人在通常状况下不能立口头遗言,即便立有口头遗言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乡村中一些白叟约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一起举行家庭会议,以组织其后事的方法所作的口头陈说。假如其时白叟已处在危殆时间,能够确以为口头遗言;假如其时白叟没有处在危殆时间,则不能确以为口头遗言。
其次,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承继法规则,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法令要求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损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在实践中,应当检查遗言人口述遗言时是否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损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言语清楚地表明出自己的实在意思。如遗言人其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损失行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明晰地用言语表达自己的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立的遗言无效。
再次,口头遗言需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见证人的主体资历问题,我国承继法对此作了扫除性约束。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关于承继法所规则的“承继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特指实践承继遗产的承继人呢?仍是泛指有资历成为承继人的一切次序法定承继人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作者以为,关于见证人的约束应当包含一切次序的法定承继人。根据我国承继法所规则的遗言承继优于法定承继准则,遗言承继自身就扫除了法定承继,掠夺了其他法定承继人的承继权,能够说其他法定承继人与遗言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没有实践承继遗产的具有法定承继人资历的人不宜作为遗言见证人。这儿所谓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应包含承继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含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历担任遗言见证人。
口头遗言的确认与效能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则,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由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有用的口头遗言应当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遗言人有必要是处在状况危殆时间;
(2)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言人要以口述方法表明其处理遗产的实在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有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言当属无效遗言。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言效能的确认要从口头遗言的四个要件进步行剖析确认。
首要,法令规则的口头遗言只能是在危殆状况下的应急办法,以危殆状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能够运用的立遗言的方法。因为遗言承继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一种要式单独民事法令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1)遗言人因病危接近逝世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言;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言人处于生命风险时,在罹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言;
(3)在战役中遗言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言;
(4)遗言人遭受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言;
(5)遗言人在帆海、航空中遇到事端,生命有风险时,在航空器或船只上所立的口头遗言。
但上述口头遗言在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时,从前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我国承继法对口头遗言有用期未作时间规则,只是在条件进步行了约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口授遗言的效能时,不用考虑期限问题。这儿所说的“危殆状况”是指遗言人有生命风险,来不及或许不宜用其他方法立遗言的状况。当没有危殆状况发作时,就不具有建立口头遗言的先决条件。所以,遗言人在通常状况下不能立口头遗言,即便立有口头遗言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乡村中一些白叟约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一起举行家庭会议,以组织其后事的方法所作的口头陈说。假如其时白叟已处在危殆时间,能够确以为口头遗言;假如其时白叟没有处在危殆时间,则不能确以为口头遗言。
其次,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承继法规则,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法令要求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损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在实践中,应当检查遗言人口述遗言时是否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损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言语清楚地表明出自己的实在意思。如遗言人其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损失行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明晰地用言语表达自己的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立的遗言无效。
再次,口头遗言需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见证人的主体资历问题,我国承继法对此作了扫除性约束。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关于承继法所规则的“承继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特指实践承继遗产的承继人呢?仍是泛指有资历成为承继人的一切次序法定承继人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作者以为,关于见证人的约束应当包含一切次序的法定承继人。根据我国承继法所规则的遗言承继优于法定承继准则,遗言承继自身就扫除了法定承继,掠夺了其他法定承继人的承继权,能够说其他法定承继人与遗言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没有实践承继遗产的具有法定承继人资历的人不宜作为遗言见证人。这儿所谓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应包含承继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含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历担任遗言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