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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以旧换新业务销售方法处理税务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5:05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现已使用过的物品交换出售方的新产品。它实践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出售方法。在以旧换新事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出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必定的规范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家电“以旧换新”方针极大推动了家电企业出售额的增加,在企业的购销事务中也有许多是以这一方法来完结的,仅仅事务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财物。以旧换新方法下,购货方付出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而管帐处理不能等同于非钱银性财物买卖。此外,以旧换新的旧固定财物置办的时刻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交税人和小规模交税人的管帐与税务处理也有不同。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事务出售方的管帐与税务处理。
一、出售收入的确认
采纳以旧换新方法出售货品的,应按新货品的同期出价格格确认出售额,不得冲减旧货品的收买价格。出售货品与有偿收买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事务活动,出售额与收买额不能彼此抵减。在公正买卖的状况下,旧产品的折价和购买方付出的钱银金额之和应该与新产品的含税公正市价适当,因而应以旧产品的折价和购买方付出的差价来确认含税出售收入,然后再依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确认出售收入。
二、获得的抵价旧产品的管帐与税务处理
出售方在回收旧产品后,对旧产品的处理一般分为三种状况:一是将旧产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二是将旧产品作为资源回收使用,三是为防止旧产品抛弃后对环境发作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产品回收后进行归纳处理。不管哪种状况,获得旧产品后企业一般先将其作为存货办理,依据不同状况按其抵价金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产品”中,因为一般无法获得旧产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事例剖析1.一般交税人的处理
例1:阳光家电商场选用以旧换新方法促销电视机,每台旧电视机作价400元,顾客付出2408元现金就可以获得新电视机一台。上述金钱已经过现金结算,回收的旧电视机已检验入库。同类电视机均匀价格为每台2808元,当月选用此方法出售电视机1000台。
家电商场所标价格为含税价格,因而管帐处理为:
出售收入=含税价格/(1 增值税税率)=2808×1000÷(1 17%)=2400000(元)
借:库存产品——旧电视机 400000.00
库存现金 240800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24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0.00
2.小规模交税人的处理
小规模交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一般交税人不同,2009年1月1日之前发作的事务税率按4%核算征收增值税,之后发作的事务依照3%征收增值税。
例2:五星电器商铺(为小规模交税人)2009年5月采纳以旧换新方法出售电视机,开出普通发票38张,收到货款8万元。并注明已扣除的旧货折价为3万元。
2009年小规模交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核算增值税的。出售收入按实践收到的金钱和旧货的价值算计计价,旧货作为存货独自计价进入存货账。因商场所标价格为含税价格,所以:
出售收入=含税价格/(1 增值税税率)=(80000 30000)÷(1 3%)≈106796.12(元)
借:库存产品——旧电视机 30000.00
库存现金 8000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106796.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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