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为什么不能混为一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3:11针对触及不动产一致挂号的一些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孙宪忠对此做了一些相关解说。孙宪忠表明,应消除对“土地运用权”与“房子所有权”的误解。他着重:“房子所有权没有期限,有期限的是土地运用权。依据《物权法》第149条的规矩,住所建设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的,主动续期。”
不动产权证不等同于不动产挂号簿,前者仅仅权属证明,后者才是权属依据
关于刚刚走进咱们视野的不动产权证书,人们感觉很新鲜,也褒贬不一。
“有过火的观念以为,不动产权证书上有‘运用期限’一栏,老百姓的所有权就没有了,这是十分夸大的。”孙宪忠主动谈及近期社会重视的这一论题。
孙宪忠指出,不动产挂号精确说是不动产品权挂号。《物权法》第16条规矩,不动产挂号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第17条规矩,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现在老百姓看到的仅仅不动产权证书,仅仅一个权力证明。产权证丢失,并不意味着老百姓的权力损失。老百姓对房子、土地等享有的权力都记载在不动产挂号簿上。该簿由挂号组织处理,相关组织可依据挂号簿的记载为权力人补办相关权力证书。”
事实上,“运用期限”仅仅为有期限的权属设置的,不触及无期限的所有权。“有人将土地运用权的期限误解为房子所有权的期限,应该消除这个误解。”孙宪忠说。
“不动产官僚顺畅地进入市场流转,权力证书有必要一致。此前,国内发放的相关权力证书品种十分之多,如土地证、房产证、土地房产证、林权证、承包地权证、宅基地权力证等,很紊乱。”孙宪忠以为,“一致不动产权证书,与‘书同文、车同轨’有异曲同工之妙,能够促进流转。”
我国“房地别离”,房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运用权不能相提并论
“有人把房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运用权这3个权力混为一体,这是用世界通用的地权形式来了解三者的联系。”孙宪忠说。
据他介绍,关于房与地的联系,从立法视点看,我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不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选用房地一体的准则,即单一化的住所,以土地为主,以房子作为地上附着物,土地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房子所有权。但我国是二元化的所有权系统形式,便是将土地的所有权、房子的所有权作为两个权力来看待。
剖析我国树立房地二元化所有权系统的原因,孙宪忠总结了3点:
一是法令规矩。我国《宪法》规矩,城市土地一概归国家所有,私家不能获得城市土地所有权。但依据市场经济的规矩,人们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具有所有权。这是我国特有的法令根底。
二是特别的土地资源和人口资源状况。我国人多地少,无法采纳单一化住所形式,让每家每户都有一块地或一处独立住所,有必要采纳公寓化住所形式。公寓化住所形式发生的问题是,房子与土地无法一一对应。这是一个法令现实问题。
三是历史沿革。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根底上,采纳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方法吸引外资,将土地运用权有期限地出让给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答应他们在我国出资。1988年土地市场全面发动后,这种权力出让形式应用在城市住所生意中,意味着人们购买的土地运用权是有期限的,定为70年。但人们对房子的所有权从一开端是没有期限的。
“比方:咱们购买商品房,其实是购买了房子所有权,以及房子地点土地的运用权。这便是为什么有的当地人们买房后,会有两本证,一本土地运用权、一本房子所有权。”孙宪忠说。
房子所有权没有期限,有期限的是土地运用权
对人们所关怀的土地运用权期限届满后会怎么办,尤其是房子所有权怎么办的问题,孙宪忠也做了回答。
“《物权法》立法的时分这个问题现已处理,第149条作了具体规矩。”孙宪忠介绍。
依据《物权法》第149条,住所建设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的,主动续期。非住所建设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按照法令规矩处理。该土地上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好的,按照约好;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处理。
“主动续期的意思便是不必要办手续,也不必要交纳费用就能续期。”孙宪忠给出了通俗易懂的解说。
就人们对住所及住所用地享有的权力,孙宪忠用3句话阐明:房子所有权没有期限;有期限的是土地运用权,期限为70年;依据《物权法》第149条的规矩,土地运用权70年期间届满后主动续期。
“至于现在我国特别的地权形式有没有缺陷,这是另一方面的问题,是修宪评论的问题。在《宪法》规矩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状况下,对咱老百姓来说,土地运用权主动续期就足够了。”孙宪忠表明。
最终,孙宪忠肯定地说“只需房子没有倒、没有塌,人们就能够一向住下去,一向具有房子所有权、享有土地运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