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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和所需材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8:46

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满五年后,能够按市场价出售。
需求资料:
(1)挂号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子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好经过专用账户划转买卖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买卖结算资金保管凭据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好自行划转买卖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买卖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子挂号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据原件;
(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依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告诉》(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则,2008年4月11日起签定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满5年后,能够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宅。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定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告诉》(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满5年后,能够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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