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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文件和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4:59
1、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人工进城务作业业办理和服务作业的告诉》(国办发[2003]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农人进城作业环境作业的告诉》(国办发[2003]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在处理建造范畴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告诉》(国办发[2003]94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造部2003年《关于实在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人工工资的问题》(劳社部发[2003]27号);
5、司法部、建造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造部关于处理建造范畴拖欠工程款和农人工工资问题供给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告诉》(司发通[2004]159号);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造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展开农人工工资付出状况专项查看活动的告诉》(劳社厅函[2004]368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造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一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处理拖欠农人工工资问题的告诉》(2005年劳社部发[2005]23号)
8、2006年1月3日,全国总工会《认真学习遵循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力,实在保护农人工合法权益的紧急告诉》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处理建造范畴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定见》:总承揽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形成拖欠农人工工资的,由总承揽企业承当悉数职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规则:“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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