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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3:37
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立案规范是确认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立案规范究竟是什么呢,该怎么确认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是否建立呢,今日听讼网小编跟我们共享我国刑法对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的相关规则,了解了刑法的相关规则,那么其立案规范就一望而知了。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一条 不合法栽培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概强制根除。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据并处分金:
(一)栽培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许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栽培的;
(三)抵抗根除的。
不合法栽培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许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不合法栽培罂粟或许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成前主动根除的,能够革除处分。
第三百五十六亲 因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则之罪的,从重处分。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 若干问题的解说》(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
依据《决议)}第六条的规则,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不合法栽培且数量较大,或许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栽培,或许抵抗根除的行为。向明知是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论处。确定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作毒品罪差异开来。前者是指栽培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来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作毒品的行为。
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质料制作毒品的,应当以制作毒品罪从重处分。
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施行其他制作毒品行为的,应当别离定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和制作毒品罪,实施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 释》(2000.6.6 法释[2000] 13号)
第五条 不合法栽培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不合法栽培大麻“数量较大”;不合法栽培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的不合法栽培大麻“数量大”。
因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则之罪的,从重处分。(《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不合法栽培罂粟或许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成前主动根除的,能够革除处分。(《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跟我们共享的我国刑法对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的相关规则,其间规则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案规范有详细的阐明,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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