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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权属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2:18
公证是当事人为了证明和承认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法令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请求公平机关依法予以承认的活动,也是保证国家法令正确施行的一项司法制度。公证的效果在于依法证明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房地产有关的公证业务范围很广,凡有关的合同、托付、遗言、继承权、赠与、切割、根据保全、身份、婚姻状况等,以及对上述文件的副本、译著与本来的内容是否相符等的证明,都能够进行公证。除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有必要公证者外,公证选用自愿的准则,由当事人自行提出请求。通过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法令文书具有法令效力(有相反根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可是,并不是因其有法令效力而对房地产权属能够不再进行挂号。房地产权属挂号是由法令、法规来承认的,通过公证的事项,挂号机关能够作为根据来承认当事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终究要以挂号机关颁布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来承认。这也与法院现已收效的判定书、调解书相同。法院通过判定,承认某一房地产的权力归于或人或某一部分人一切,这时房地产的权属已是清楚的没有新的民事法令行为,这种权力不再改变。可是,当事人依然要以法令文书为根据请求权属挂号。更为显着的案例是,有一些房地产纠纷案件,经法院终审判定后,本应由当事人持判定书和原房子一切权证从头处理权属挂号手续,但由于某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拿出由其持有的原房子一切权证。这时,法院除了判定书以外,还向房子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宣布“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判定成果,为当事人颁布权属证书。这也更清晰了公证书、判定书和房子一切权证各有其效果而无法相互代替。因而,某一房地产权力即便通过公证,依然要按规则处理权属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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