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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抵税收入怎么作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1:46

某公司以在用一辆市场价20万元的小汽车对未如期交纳的税款、滞纳金供给交税担保。交税担保书和交税担保产业清单经交税人签字盖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承认后收效。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限缴、奉告,因为各种原因企业逾期仍未交交税款、滞纳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同意,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供给担保的小汽车进行拍卖,拍卖价款15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以拍卖收入支付了拍卖费用,办理了税款、滞纳金入库手续,企业自愿抵缴了罚款,余款按规则时限交还企业。
企业办税人员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怎样处理此笔事务?
依据《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2号)第六条第七款规则,税务机关应当告诉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悉数收入计入当期出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交纳各种应交税款。因而,此笔拍卖收入15万元应该并入该企业当月出售收入交纳相应的税款。因为拍卖的标的物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要按规则交纳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运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规则,交税人出售旧货,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
此笔拍卖所得应交纳增值税:
150000/(1 4%)*2%=2884.62(元)
因为小汽车拍卖收入低于原值,给企业带来财物丢失,此笔财物丢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第25号)第三十七条规则,企业因为未能如期换回典当财物,使典当财物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财物丢失,按以下依据资料承认:(一)典当合同或协议书;(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三)管帐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依据资料。企业能够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物丢失,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则,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应当在其实践发作且管帐上已作丢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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