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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后还能享受经济补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6:51
员工享用工伤待遇后,还能否再要求单位付出停止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呢?
王某原系济南某公司员工。2011年4月14日,该公司与王某签定了期限自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2月20日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未续签劳作合同。王某在该公司作业期间月均匀薪酬为2000元。该公司一向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13日,王某在作业中受伤。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王某受伤系工伤。2012年3月30日,济南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王某构成9级伤残。2012年4月25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该公司付出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仲裁委判定后,该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王某已享用了工伤待遇,不应再享用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则,员工因工致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9个月的自己薪酬。“自己薪酬”是指工伤员工因作业遭受损伤或许患职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依据《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则,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的,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以其免除或停止劳作合一起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为基数,付出自己7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起,第29条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依据上述规则,该公司应按王某月均匀薪酬2000元为基数付出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万元,按2010年度济南市员工月均匀薪酬2592元为基数付出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44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31104元。《劳作合同法》第44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的,劳作合同停止。第46条第(5)项规则: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该公司与王某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未续签劳作合同,两边劳作合同期满停止,该公司应按上述规则付出王某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3000元。
据此,法院判定:该公司付出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44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31104元、经济补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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