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07: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行政法令公平进行,标准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令法规,结合四川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资产价格鉴证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的价格鉴证组织对司法机关、行政法令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提出的涉案资产进行价格判定和认证。
本法令所称涉案资产,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刑事、行政法令案子中触及的各类有形产业、无形资产及产业性权益。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条 办案机关在处理案子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资产,应依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作业的监督管理,其建立的价格鉴证组织是处理办案机关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专门组织。
第六条 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应遵从公平、公平、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价格鉴证组织
第七条 价格鉴证组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作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不具有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资质的组织,不得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办案机关不得托付没有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资质的组织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应当自行逃避:
(一)与涉案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与该鉴证事项有利害联系的;
(二)与涉案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到鉴证定论公平性的。
第九条 涉案当事人请求价格鉴证人员逃避的,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由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决议;涉案当事人请求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逃避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议。
当事人对逃避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价格鉴证组织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条 价格鉴证组织、价格鉴证人员不得走漏价格鉴证触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组织经费归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
第十二条 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关提出;
(二)价格鉴证组织受理;
(三)价格鉴证组织进行勘察、查验、承认、判定;
(四)价格鉴证组织出具价格鉴证定论书。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提出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托付书,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意图和要求;
(二)价格鉴证规模及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事项称号、品种、数量、来历等基本状况;
(四)其他有关状况和材料。
价格鉴证组织应当对价格鉴证托付书载明状况进行核对;如有贰言,应当与办案机关一起承认后,方可进行鉴证。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组织受理价格鉴证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展开价格鉴证作业。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作业中,凭价格鉴证组织出具的介绍信和自己有用执业证件,能够查阅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账目、材料等。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组织对价格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宝贵金银饰品、珠宝及其制品等特别资产,应当托付有关法定组织作技能、质量判定,并依据其供给的依据,作出价格鉴证。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组织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作出价格鉴证定论书;与办案机关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定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规模、基准日;
(二)价格鉴证依据;
(三)价格鉴证办法和进程;
(四)价格鉴证定论;
(五)对价格鉴证定论需求阐明的其他事项。
价格鉴证定论书应当附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复印件和价格鉴证人员证书复印件。
价格鉴证定论书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签名、注明日期、加盖价格鉴证组织公章后收效。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决组织和分支组织,依据国家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决有关规则进行复核裁决作业。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收到价格鉴证定论书后,应当依法将定论书奉告涉案资产当事人。涉案资产当事人对价格鉴证定论有贰言的,自接到价格鉴证定论书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可请求办案机关提出弥补鉴证、从头鉴证或复核裁决;办案机关承认贰言理由建立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向原价格鉴证组织提出弥补鉴证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提出从头鉴证,也可向具有复核裁决资质的组织提出复核裁决。
办案机关对价格鉴证定论有贰言的,自接到价格鉴证定论书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可向原价格鉴证组织提出弥补鉴证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提出从头鉴证,也可向具有复核裁决资质的组织提出复核裁决。
价格鉴证组织或复核裁决组织应当在受理弥补鉴证、从头鉴证或复核裁决之日起十五个作业日内,作出弥补鉴证或从头鉴证定论书或复核裁决定论书,并送交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条 跨地区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由一起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鉴证或由一起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授权相关价格鉴证组织鉴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由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进行:
(一)价格鉴证组织未建立的;
(二)价格鉴证组织未获得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的;
(三)价格鉴证组织因违法被责令整改的;
(四)价格鉴证组织被撤消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的。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进程中,触及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进行核算,归于商场调节价的,依照其时、当地商场的中等价格核算。
第四章 法令职责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第七条规则,未获得价格鉴证资质的组织私行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定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正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组织违背本法令,导致价格鉴证定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告其价格鉴证定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和直接职责人行政处分;形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撤消其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或主张颁证机关撤消其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由该价格鉴证组织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价格鉴证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组织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告其价格鉴证定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托付没有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资质的组织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供给虚伪状况和材料,或不合法干涉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定论失实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告价格鉴证定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职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组织及其价格鉴证人员、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依据其差错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令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行政法令公平进行,标准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令法规,结合四川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资产价格鉴证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的价格鉴证组织对司法机关、行政法令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提出的涉案资产进行价格判定和认证。
本法令所称涉案资产,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刑事、行政法令案子中触及的各类有形产业、无形资产及产业性权益。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条 办案机关在处理案子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资产,应依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作业的监督管理,其建立的价格鉴证组织是处理办案机关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专门组织。
第六条 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应遵从公平、公平、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价格鉴证组织
第七条 价格鉴证组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作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不具有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资质的组织,不得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办案机关不得托付没有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资质的组织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应当自行逃避:
(一)与涉案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与该鉴证事项有利害联系的;
(二)与涉案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到鉴证定论公平性的。
第九条 涉案当事人请求价格鉴证人员逃避的,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由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决议;涉案当事人请求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逃避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议。
当事人对逃避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价格鉴证组织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条 价格鉴证组织、价格鉴证人员不得走漏价格鉴证触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组织经费归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
第十二条 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关提出;
(二)价格鉴证组织受理;
(三)价格鉴证组织进行勘察、查验、承认、判定;
(四)价格鉴证组织出具价格鉴证定论书。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提出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托付书,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意图和要求;
(二)价格鉴证规模及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事项称号、品种、数量、来历等基本状况;
(四)其他有关状况和材料。
价格鉴证组织应当对价格鉴证托付书载明状况进行核对;如有贰言,应当与办案机关一起承认后,方可进行鉴证。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组织受理价格鉴证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展开价格鉴证作业。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作业中,凭价格鉴证组织出具的介绍信和自己有用执业证件,能够查阅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账目、材料等。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组织对价格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宝贵金银饰品、珠宝及其制品等特别资产,应当托付有关法定组织作技能、质量判定,并依据其供给的依据,作出价格鉴证。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组织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作出价格鉴证定论书;与办案机关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定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规模、基准日;
(二)价格鉴证依据;
(三)价格鉴证办法和进程;
(四)价格鉴证定论;
(五)对价格鉴证定论需求阐明的其他事项。
价格鉴证定论书应当附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复印件和价格鉴证人员证书复印件。
价格鉴证定论书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签名、注明日期、加盖价格鉴证组织公章后收效。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决组织和分支组织,依据国家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决有关规则进行复核裁决作业。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收到价格鉴证定论书后,应当依法将定论书奉告涉案资产当事人。涉案资产当事人对价格鉴证定论有贰言的,自接到价格鉴证定论书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可请求办案机关提出弥补鉴证、从头鉴证或复核裁决;办案机关承认贰言理由建立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向原价格鉴证组织提出弥补鉴证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提出从头鉴证,也可向具有复核裁决资质的组织提出复核裁决。
办案机关对价格鉴证定论有贰言的,自接到价格鉴证定论书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可向原价格鉴证组织提出弥补鉴证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提出从头鉴证,也可向具有复核裁决资质的组织提出复核裁决。
价格鉴证组织或复核裁决组织应当在受理弥补鉴证、从头鉴证或复核裁决之日起十五个作业日内,作出弥补鉴证或从头鉴证定论书或复核裁决定论书,并送交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条 跨地区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由一起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鉴证或由一起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授权相关价格鉴证组织鉴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由上一级价格鉴证组织进行:
(一)价格鉴证组织未建立的;
(二)价格鉴证组织未获得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的;
(三)价格鉴证组织因违法被责令整改的;
(四)价格鉴证组织被撤消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的。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进程中,触及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进行核算,归于商场调节价的,依照其时、当地商场的中等价格核算。
第四章 法令职责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第七条规则,未获得价格鉴证资质的组织私行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定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正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组织违背本法令,导致价格鉴证定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告其价格鉴证定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组织担任人和直接职责人行政处分;形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撤消其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或主张颁证机关撤消其价格鉴证组织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由该价格鉴证组织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价格鉴证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组织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告其价格鉴证定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托付没有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资质的组织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供给虚伪状况和材料,或不合法干涉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定论失实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告价格鉴证定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职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组织及其价格鉴证人员、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依据其差错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令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