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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2:22

依据法律规则,拘留由公安机关履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以为需求拘留违法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违法嫌疑人的状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查同意,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违法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决议,再送达公安机关履行。
公安机关履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告对其实施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 留人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履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能够依法运用警械和兵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时,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按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则,决议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办的状况包含:其他共同违法嫌疑人闻讯后有或许逃匿、毁弃或许伪造证据的;或许相互勾结,缔结攻守同盟的;其他违法有待查验及还未采纳相应 办法的,等等。但在上述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地点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无法告诉的情 况包含: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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