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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质押权人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3:04
公司或许企业正常的运营和运作需有满足的资金支撑,但实践中很简单呈现资金短缺,此刻为了融资的需求,公司或许企业会以应收账款来质押。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质押权人怎么完成应收账款质押权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回答,期望对您有协助。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能够将质押的应收款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来完成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可是在实践状况下,法院也或许判定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即出质人的债务人)向其付出敷衍给出质人的敷衍账款,而无需对敷衍账款进行拍卖或变卖。
一、应收账款质押在法令中树立的状况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矩“应收账款”能够用作质物,故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法进入了商场的视界。一起,因为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矩“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组织办理出质挂号时树立”,故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0月1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令(2007)第4号,即《应收账款质押挂号方法》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配套树立的“应收账款质押挂号公示体系“就成为前述法令规矩的官方公示公信机制,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树立、查询、贰言确立了操作的渠道。至此,应收账款质押的树立无论是在法令规矩层面上,仍是实务操作层面上,都现已得到了完善。
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质押权完成的争议
从实务操作视点看,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详细规矩权力质权的详细完成方法,仅就质权的完成作出一般性的规矩,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产业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而,终究在完成应收债务质押时,是应当将应收的账款去进行折价,仍是对其进行拍卖和变卖,仍是去采纳其他方法予以完成,多年来在实务中一向争议不断。
三、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完成的阻止
从不少案子中看出,虽然大都法院都在有依据的状况下支撑了质权人要求就已质押应收账款享用优先受偿权的恳求,但其间的绝大大都并未详细清晰优先受偿权终究应当怎么完成。特别是,少数法院其判定中清晰质权人完成优先受偿权的方法为拍卖、变卖已质押的应收账款。
可是,因为应收账款自身流动性差,次债务人(即已质押应收债务的付款人,系出质人的债务人)的资信状况难以掌握等原因,如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再行拍卖、变卖,不只耗时长,并且极易形成清偿率下降等坏处,且还会遇到已质押应收账款自身特点不适宜拍卖等状况,极大地妨害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完成。
四、应收账款质押人能够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以完成质押权
因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为恳求付出必定数额金钱的权力,故将此类“恳求给付金钱的权力”假如依照完成质权的一般规矩来寻求完成,即经过拍卖或变卖方法再转化为金钱,既存在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特定化的困难,也无实践意义,更没有经济上和法理上的价值。因而,在与我国采纳相似立法的国家中,大都都支撑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
因而,能够恳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付款,且无需经过拍卖和变卖,以期到达成本低,收效快的作用。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权人想要完成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能够依照上述法令规矩的方法进行质权的完成,最好是直接要求次债务人进行付款。小编建议您假如遇到有关的事情,及时联络听讼网网站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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