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公司以资抵债,企业所得税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1:07【网友问题】
我公司有一笔告贷无法回收,债款人公司想经过以财物抵债或许债转股的方法抵消债款,请问这两种抵债方法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企业债款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
1.以非钱银财物清偿债款,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钱银性财物、按非钱银性财物公允价值清偿债款两项事务,承认相关财物的所得或丢失。
2.发作债款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款清偿和股权出资两项事务,承认有关债款清偿所得或丢失。
3.债款人应当依照付出的债款清偿额低于债款计税根底的差额,承认债款重组所得。债款人应当依照收到的债款清偿额低于债款计税根底的差额,承认债款重组丢失。
4.债款人的相关所得税交税事项原则上坚持不变。
企业债款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为: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能够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企业发作债款转股权事务,对债款清偿和股权出资两项事务暂不承认有关债款清偿所得或丢失,股权出资的计税根底以原债款的计税根底承认,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坚持不变。
一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规则,企业发作债款重组,应在债款重组合同或协议收效时承认收入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