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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什么结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0:22
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事端承认书的性质及其在诉讼中的效果,屡有争议。下面听讼小编就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归于的定论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咱们的阅览,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协助!
交通事端承认书是依据
关于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和交通事端承认书是不是依据,应该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令规则予以辩证的查询。咱们首先要清晰,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不同于交通事端承认书,前者不是依据,而后者是依据。
在2004年5月1日《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前,公安交通管理部分依据《路途交通管理条例》对交通事端两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职责所作的归纳评判被称为 “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是公安机关为依法追查有关职责人的行政职责和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进行调停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因而,交通事端承认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令行为。这一点,从当事人对该职责承认书能够要求复议、复核得到印证。由此得出的定论是: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处理的是法令问题,而不是依据问题,它不归于我国刑诉法规则的七类法定依据的任何一种。
《路途交通安全法》公布今后,对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所作的事端承认书被称为“交通事端承认书”,删除了“职责”二字。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情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定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承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承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不难发现,这条规则清晰了交通事端承认书的性质,尽管该文书还要对当事人的职责进行承认,但其性质已定位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这也标明交通事端承认书既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职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进行调停的依据,也能够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诉的依据,还能够作为对被告人科罪量刑和承认损害补偿的依据。与此相对应,《路途交通安全法》不同于《路途交通管理条例》,该法没有规则当事人对交通事端承认书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力。这也从旁边面印证了交通事端承认书不同于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它不是一种行政承认,也不是法令适用的文书,而仅仅一种“依据”。
交通事端承认书不是书证
尽管清晰了交通事端承认书能够作为依据,可是关于它终究归于书证仍是判定定论存在较大的争辩。有观念以为交通事端承认书是书证。由于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维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书面资料或其他资料,而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造的文书,该文书便是以其表达的思维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这契合书证的根本要求。笔者以为,此观念难以建立。理由如下:
榜首,从书证的构成时刻来看,交通事端承认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案子或胶葛发作之前就现已构成,如借单、合同、遗言、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现已客观存在,而不是经过诉讼中的行为发作的。而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在交通事端发作之后,公安机关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情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定论,及时制造的文书。因而,从构成的时刻查询,交通事端承认书不归于书证。
第二,从客观性查询,交通事端承认书不是书证。书证与证据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片面毅力为搬运。书证构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托付人只能去发现它、搜集它、知道或判别它,而不能改动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自身反映的思维内容具有片面性并不矛盾。如书面遗言,它反映了产业所有人处置产业的意图,这种意图具有片面性,可是这种反映片面思维意图的文书一旦构成之后,它便是客观的,办案人员只能查看它的实在性与合法性,而不能依照自己的意图改动其间的内容。可是,交通事端承认书不契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在查清案子现实的基础上,对两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职责所作的归纳评判,其间必定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片面知道和判别。这种片面知道有或许与客观相吻合,也有或许不一致。
第三,从制造主体和制造的意图来看,交通事端承认书不是书证。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造的文书和其他资料,其制造的意图往往是为了陈说现实、承认、改变或消除某种法令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如合同书签定的意图是为了清晰两边的实体权力和职责。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由相关的有权机关制造,其意图是为了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而不是为了承认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交通事端承认书有必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制造,而且制造的意图便是在承认两边当事人职责的基础上,以便于对案子作出处理,包含是否追查肇事者的刑事职责以及民事补偿问题。
第四,从查看的方法来看,交通事端承认书不是书证。公安司法机关对书证查看时,其要点在于书证与案子有无联络,书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为相关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特定书证是否契合法定的方式。但在诉讼中,关于交通事端承认书的查看,其要点在于制造人员是否尊重了交通事端的客观现实、制造人员的资质和水平以及制造人员是否恪守了相关的工作操行等。由此可见,关于交通事端承认书的查看判别与书证有很大的差异。
因而,咱们不能仅凭交通事端承认书是以其表达的思维内容来证明案子实在情况就以为其便是书证。假如依照这种了解,那么,证言笔录、口供笔录、被害人陈说笔录、固定证据的相片、勘验查看笔录,甚至于判定定论无不契合书证的特征。明显,假如以为某份资料是以其表达的思维内容来反映案子现实,就判定其为书证,不免有将问题简单化之嫌。
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判定定论
判定定论是指判定人承受托付或延聘,运用专门性常识,对诉讼中所触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剖析、判别后,所出具的定论性定见。《 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为了查明案情,需求处理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分,应当指使、延聘有专门常识的人进行判定。”笔者以为,交通事端承认书契合判定定论的根本特征。
榜首,交通事端承认书处理的是现实问题,而不是法令问题。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端承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 “根本现实”是指交通事端首要的根本情况,包含车辆在交通事端时的行进情况;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车辆的损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相关产业的丢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端是因何种首要原因形成的,包含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端的因果关系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观原因等。“当事人的职责”是指当事人对形成交通事端职责巨细的承当,即事端的发作由哪一方当事人的职责形成的,或许两边各自对该事端承当多大职责。不难发现,无论是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仍是事端的成因、当事人对事端应负的职责,都是现实问题,它们均不触及民事补偿或许刑事职责承当等法令适用问题。正是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将这种 “承认”了解为“法令职责的承认”,《交通安全法》将《路途交通管理条例》中的“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修改为“交通事端承认书”,一起撤销了当事人的复议、复核权。就此而言,交通事端承认书契合判定定论的特性,即只对判定目标的有关现实宣布判别定见,而不是就案子中的法令问题供给咨询定见。
第二,交通事端承认书处理的是专门性现实问题。在诉讼中,假如是一般的现实,无需借助于具有专门常识的人来进行判别,就没有必要进行判定。在交通事端案子中,如车速、当事人是否恪守了交通规则、车辆毁损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必要由具有专门交通常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判别。就此而言,交通事端承认书处理的是专门性现实问题,而不是一般性的现实问题。这说明交通事端承认书契合判定定论针对“专门性问题”这一特色。
第三,交通事端承认书的制造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相关人员,这契合判定定论有必要由“指使”的具有专门常识的人制造这一条件。有观念以为,判定定论有必要是由判定人个人名义作出,而交通事端承认书是以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的名义制造,因而,交通事端承认书不契合判定定论制造主体要求。其实,这种了解有失偏颇。《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则:“对人身损伤的医学判定有争议需求从头判定或许对精神病的医学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判定人进行判定后,应当写出判定定论,而且由判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交通事端的判定同上述医疗判定相同,尽管由特定的单位或部分进行,最终要加盖单位的公章,可是都离不开详细的操作人或承办人,相应的定论上也有必要有他们的签名。因而,以此为由对立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判定定论,并不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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