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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替丈夫签订协议是否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6:54
【案情】
2013年3月,原告高某某受雇于被告龚某某在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作业,5月31日晚原告在偿还租借的钻机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医治,花费医药费13万余元,12月18日经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原告丢失程度为为八级伤残。2014年3月24日,原告以屡次洽谈补偿事宜未果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两被告连带补偿医药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丢失算计19万元。被告辩称,2014年1月19日,原告之妻徐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达到一份了协议,两边约好由被告龚某某除付出的9万元医药费外,并在三个月之内另付出4万元,此事就此了断。徐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联系,两边构成表见署理,原被告之间的胶葛现已处理,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不合】
关于原告之妻徐某某与被告龚某某之间签定的协议是否构成表见署理,现在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高某某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高某某之妻徐某某在未经高某某的赞同下与龚某某签定协议,系无权署理,只要经过高某某的追认后才对其发生法令效力。故该协议无效,被告应补偿原告相应丢失。
第二种观念以为,原告之妻代签补偿协议时存在严重误解,协议无效,故应支撑原告的诉求。
第三种观念以为,高某某之妻代其与龚某某签定补偿协议的行为系表见署理行为。龚某某是依据他们之间的夫妻联系,才信任徐某某具有署理权,且该联系在实践中值得信任,因而应驳回高某某的诉求。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表见署理的问题。《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就其构成要件而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的现实或理由;片面上相对人须为好心且无差错。在本案中,原告高某某与徐某某为夫妻联系,都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尽管徐某某在高某某不在场的状况下签定了补偿协议,但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徐某某代表老公高某某处理此事归于正常。作为被告的龚某某,有充沛理由信任原告委托过徐某某处理补偿事宜,从片面上来说是好心的,并且从方式和内容上来说该协议也未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时民事审判难点的定见》第八条关于“由亲属参加民事胶葛的调停代当事人签定的补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署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定见为“关于代签的补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以为,假如胶葛当事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自己赞同、也没有依据标明自己赞同的状况下,除爱人代签协议构成表见署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署理”。因而,作为原告高某某妻子的徐某某代其签定协议的行为构成了表见署理,该协议对高某某发生法令约束力。
二、关于本案是否构成严重误解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则,“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标准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形成较大丢失的,能够确定为严重误解”。就其构成要件而言,误解一般是因为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差错形成的,有必要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严重误解。在本案中,原告之妻是在原告发生了医疗费,并得知判定结论的状况下,与被告龚某某达到的协议。原告之妻徐某某在与龚某某签协议之时应该知道,协议签定后,此事就此了断了。因而,本案并不存在严重误解。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补偿19万元,因其妻与被告龚某某达到协议,且签定协议时不存在严重误解,因而,该协议对原告高某某具有法令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的胶葛现已处理,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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