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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伤人罪轻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3:38
由于经济胶葛、口角胶葛或其他的要素而雇凶伤人的话,一旦被抓到的话,必定是会面对法令的惩办。有些违法嫌疑人也知道错了,并且没有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损害,所以就会请律师辩解期望能得到从轻判处。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雇凶伤人罪轻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辛某家族的托付,并征得其自己赞同,指使本所丁俊涛律师担任辛某涉嫌成心损害一案的辩解人,结合庭审期间控辩两边的举证质证及辩解人经过会晤被告人、造访证人、问询家族、阅览卷宗资料对案件的具体把握,现从实际与法令的视点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系自首,法定能够从轻、减轻处分。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悉数交待案件状况。该情节在3月9日被告人讯问笔录、提请批准逮捕书、检查申述定见书中均表现出来,明晰明晰。面对铁板钉钉的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在没有提交任何检方弥补查询依据资料的状况下,在申述书中居然将自首情节淡化处理成:交待了部分违法实际。不管刑事诉讼、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规矩中,都要求承当控诉功能的国家机关的法令文书要“忠于实际与法令”,面对没有任何依据支撑想当然地将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节进行淡化处理的做法,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极大损害。已然被告人属部分自首,那么公诉机关有职责用依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悉数违法实际或许有其他同案犯的存在,可是在整个庭审进程中,辩解人没有看到公诉人出示任何有力的依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成心损害,更不要说证明悉数的违法实际了,只是靠脱离依据和实际的置疑对被告人盖棺事定。所以,恳求合议庭注重公诉机关的依据,不要让有罪推定害了无辜的被告人,究竟委屈一个好人的损害性远远大于放过一个坏人。
二、被告人现已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宽和且取得了刑事体谅。
不管是出于人道主义、社会调和、维稳或许其他不得而知的原因,在开庭之前,被告人、被害人关于民事补偿部分现已达成了宽和。被告人家族期望用经济安慰对方骚乱的心灵,究竟被害人家族为了这笔钱,经过无所不用其极的方法耗费了许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劳绩也有苦劳。民事方面的宽和是当事人的权利,辩解人无权过问,可是只知道有许多的无法,这些无法乃至逾越了实际和法令。针对这个巨额物质补偿及民事宽和、刑事体谅,从司法实务中辩解人不再打开,期望法院能在量刑的时分给予要点考虑。
(前两方面的辩解定见,是退一步讲在被告人有罪的状况下)
三、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受法令维护,依法不负刑事职责。
关于被告人建立正当防卫的问题,在整个案件进行的进程中,相关机关一直是矢口否认的,以为不建立正当防卫,反而是成心损害,其实这个案件的定性从刑事立法的视点来说,现已彻底推翻了刑事立法的正义价值观。
经过案件的卷宗资料,辩解人能够明晰的发现,这个案件侦办机关侦办方向的改动,一起伴随着依据的改动,直到最终改动的依据由从头回到原点,这个进程的改动,辩解人洞悉到侦办机关对案件侦破的进程中不是“由证到罪”而是“由罪到证”,整个侦办进程中,都是这样的,现在就相关依据资料做个简略整理。
1、海底捞工作人员证人的证言改动进程。榜首次证言:看到了王某拿刀冲进来、刀不锈钢的、有四五十公分、砍人。第2次证言:王某手里边拿的有东西可是看不清是不是刀、看不到砍人。第三次证言:王某跑的很快连人都看不清更看不清拿东西了、“把门关上别让他出去“的标志性短语呈现、被告人不只砸砖头了并且砸了许多块。公安侦办时分的证言改动意图是清楚明晰,意图便是将王某持刀、砍人的情节吞并掉,只是保存被告人砸人的情节,经过砸的砖头数目多,然后证明有成心损害的片面成心。公诉机关在对三个证人进行弥补查询的进程中,证人良心发现对公诉人说:全部证言以榜首次说的为准!辩解人找三个证人查询取证,他们写下了“以榜首次证言为准”的书证,关于证言的改动证人没有说,也不敢说。庭审进程中,三个海底捞工作人员的证言,控辩两边都复原了实际真相:以榜首次证言为准。而榜首次证言内容,王某持刀、砍人等情节实在再现。
2、被害人方的证言悉数以王某某为中心的虚伪报告。
案发当天被告人的妹夫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时分,警官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豪杰死于干证手”,后来我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不管是多么洁白,只需有人出来证明你犯了罪了,你不死也得死。所以证人证言在底层刑事诉讼中也是用得最多的一种依据品种,也是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中最常运用的,已然证人证言有这么重要的效果,相关司法机关为了纯洁证人的心灵,是否要经过严峻制裁伪证的方法来让证人知道要为自己说的话担任呢?在被告人涉嫌成心损害的这其案件中,被害人方证人的虚伪陈说的确让辩解人震动,这些虚伪报告居然能够成为批捕、公诉辛某的依据。乃至有些证人都供认了作伪证,相关机关居然挑选了宽恕,当庭审进程串供呈现标志性大段重复时,得到的依然是宽恕。现场目睹证人的证言不采信,不在现场显着诬告陷害的证言却被采信,证明辛某有罪的证言望文生义地采信,证明被告人建立正当防卫的证人证言不被采信。案件进行的进程中,面对被告人充沛的证人证言资料,有关机关误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全部案件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法条规则,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进行下降效能的处理。辩解人在这儿想说一句,这儿的口供是指被告人有罪的口供。这个立法的意图是避免对被告人刑讯逼供,避免将刑讯逼供后的被告人口供作为科罪的依据。这个规则不包含证人证言、被害人报告。依据显现,王某某事发当天四个小时时刻里给王某打了29个电话,假如只是是一个借钱或许还钱问题,有必要这么频频通话吗?王某在南阳被告人在某某两人萍水相逢,王某为什么会持刀冲到被告人家里?其实依据明晰显现雇凶杀人是显着的,针对被害人方的虚伪报告,能够反观出必定的问题,为什么他们作伪证证明:被告人五个人都在打王某?为什么要证明周洪斌是暗地指使者?被害人方拼命要搬运对立、嫁祸他人的原因是清楚明晰的!
下面辩解人从建立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动身,剖析本案系正当防卫。
榜首、原因条件。庭审进程中,公诉人现已供认了被害人王某持刀的情节,杨某、姬某、王某某、辛某某四个人的证言,被告人辛某的口供,案发现场辛某、辛某某的报警录音(视听资料)八份依据、三种依据方法都证明晰王某持刀、砍人情节。紧迫性是不法损害行为的四个特征之一,不法损害行为的紧迫性,是说这种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损害行为一经施行,损害成果就随之、当即或许发作。本案中,被害人所持砍刀68CM,进门不由分说见人就砍,穷凶极恶,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人手持这么长的砍刀,双手举起的方法对无辜的王某某、辛某某进行砍杀,面对如此的风险的行为,损害成果瞬间会发作,该行为的紧迫性仅次于用枪杀人,所以该不法行为的紧迫性是无容置疑的。
第二、时刻条件。姬某、王某某、辛某某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辛某的口供,这两种依据方法证明晰:王某正在砍杀辛某某,且双手举起的瞬间。证人是不存在逃避的,仅有依据效能凹凸,这个时刻条件,依据是十分充沛的,证明王某的不法损害在进行进程中。
第三、意图条件。王某某、辛某某是被告人的妹夫、妹妹,被告人对王某砸砖头的行为是出于阻止不法损害,维护妹妹、妹夫的生命安全,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
第四、目标条件,针对的便是不法损害人王某。
第五、极限条件。正当防卫是否超越必要极限,是从不法损害手法的或许性成果与防卫手法的或许性成果彼此比较的成果,不是实际成果与实际成果的比较。用刀砍人的或许性成果显着严峻于用砖头砸人导致的成果,被告人的防卫手法乃至还达不到阻止不法损害的意图,不法损害人的伤亡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建立,从实际成果动身考虑是否防卫过当,显着是对正当防卫的误解。比方一个人拿着一把空枪,他向一个人瞄准射击,在扣动扳机的那一瞬间被人一刀砍成重伤,最终发现手枪里边没有子弹,可是正当防卫也依然是建立的。假如从成果动身考量正当防卫,彻底的客观归罪,与正当防卫发起拔刀相助、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立法意图是明晰违反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极限防卫的规则:“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采纳防卫行为,构成不法损害人伤亡的,不归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本案,适用的是无过当防卫权。
四、本案哪个环节有建立成心损害的或许性?
本案建立正当防卫是实际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庭审进程中公诉人没有任何依据能扫除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作为建立违法的阻却性事由,扫除不了正当防卫,被告人便是无罪的。
公诉机关确定被告人建立成心损害,运用了一份名为“王某头部损害状况的阐明”判定定论,该定论内容:王某头部两次以上钝器所伤。关于这份误导了公检法好久一份判定定论,辩解人本着脚踏实地的情绪,做以下具体阐明。
榜首、该判定定论是一份方法不合法、内容不实在的无效判定定论,不能作为依据运用。在法庭查询阶段,辩解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依据,质证的时分明晰指出:该判定是一份典型的方法不合法、内容不实在,不能作为依据运用。该依据不能作为依据运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榜首,该判定定论没有判定人的签名。判定定论必定要有判定人员的签字,并且至少是两名判定人员,由于判定人要对判定定论担任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则判定人有必要的时分要出庭承受控、辩及法官的问询,仅有单位盖章没有判定人签字的判定定论不是方法瑕疵而是虚伪的,这份不具有方法合法性的判定定论之所以不具有实在性是,这个做法是显着违反判定知识的,一个主检法医生连这个基本知识都没有是不或许的。第二、该判定定论是一份彻底无厘头的判定定论,破绽百出不三不四的一份所谓判定定论。该判定在法医判定中,有个专门的判定称号“致伤物、致伤原因判定”该判定除了格局要求十分严厉以外,该判定所选用的检材也是最丰厚的,包含现场勘查笔录也要成为检材之一。面对如此杂乱、专业的一个关乎被告人洁白的严峻判定,判定人却把该判定作为人体轻重伤判定的一个弥补,草草几十个字完事,这种严峻不担任的行为让人发指。第三、判定所依据的检材有部分是虚伪的。在榜首份判定定论中,检材里边呈现了“活检成果”,活检是个专业的医学用语, 活体安排查看(biopsy)简称“活检”,亦称外科病理学查看,简称“外检”;是指应确诊、医治的需求,从患者体内切取、钳取或穿刺等取出病变安排,进行病理学查看的技能。这个案件中被害人王某是外伤,底子和活检风马牛不相干。乃至CT片也将术前、术后的都作为检材,相提并论,缺少客观性、关联性的检材怎么确保判定成果?
第二、公诉人没有任何依据支撑的有罪推定的逻辑结构。
公诉人在这个案件中的逻辑结构的确让辩解人大惑不解,两次以上钝器所伤也是公诉人津津有味的,现在依据公诉人的逻辑结构,辩解人大胆剖析一下公诉人的证明意图是否站得住脚。公诉人在引证依据资料的进程中:头上的判定两次以上冲击、地上有红砖青砖大木块、手机录音有扑通扑通的声响,所以被打屡次,有成心损害的或许性。
其实这个逻辑真的很可怕,刑事案件举证的职责在公诉方,且刑事案件的证明职责归于严厉职责,严厉职责至少包含以下几点:1、有罪的案件实际有依据证明;2、依据经过法定的程序查验现实;3、实际与依据之间、依据与依据之间没有对立或许对立能得到合了解说。4、有依据证明的定论具有唯一性。现在咱们剖析一下公诉人的所谓依据。榜首、头上两次以上冲击的判定定论不能作为依据运用;退一步将即时是两次以上钝器所伤,是什么钝器?谁运用的钝器?钝器提取了没有?第二、地上青砖红砖木头的相片是什么证明方法呢?公诉人把这个相片上的砖和木头当成依据,这显着是违反刑事案件的依据规矩的,假如是依据为什么不提取?不提取的话,这个依据是王某仍是辛某的?或许是其他人的?已然依据没有提取,不能证明其持有人、运用人,为什么把这个砖头木头的持有人、运用人有罪推定成本案的被告人呢?关于现场依据没有提取的职责由公诉方承当,由于被告人没有职责为公安的不规范侦办承当职责,在没有违法依据的状况下,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假如不这样,整个社会都会堕入惊惧,公诉人疑罪从有的推定准则及对刑事依据的检查和运用都是有些显着过错的;第三、手机录音完毕的扑通声能证明什么?公诉人将手机完毕的扑通声了解成是被告人在打被害人。这个证明的定论更是违反了依据证明意图的唯一性,由于扑通的声响定论有无数种:1、其时海底捞修风机,风机试运行的声响;2、打电话时分状况紧急,手机敏捷碰触到口袋的声响。3、王某打辛某、辛某某、王某某的声响等等许多种状况。并且关于完毕声响归于什么宣布的声响,假如公诉人以为能证明是被告人打被害人的声响的话,请举证证明,不要毫无谨慎性地片面臆测。
第三、退一万步讲,假定辛某砸了王某一百砖头,建立成心损害的或许性有多大呢?辩解人经过供认被告人砸了王某一百砖头的假定的方法,证明公诉人举证方面的严峻缺失。
记住榜首次开庭完毕,公诉人从前给我说,王某头上有多处骨折,不是一砖头导致的,必定砸了许多砖头,所以是成心损害。我很抑郁,觉得有理说不清,我就说了一句很夸大的话:辛某即便砸他一百砖头也建立不了成心损害罪!公诉人不以为然,今日在这儿我就好好谈谈我这句话的意思。
这个案件其实有个很古怪的问题,便是公诉方的冲击目标出了问题,举证职责也倒置了,有罪推定也站了优势,所以一个十分明晰明晰的案件,被许多部分都想当然的以为被告人是有罪的,真是呜呼哀哉。假定辛某砸了王某一百砖头,建立成心损害罪只要一种或许便是:过后防卫。
1、本案前面的剖析剖析现已十分清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阻止不法损害,构成正当防卫,这是清楚明晰的。其时公诉人不供认刀、不供认砍人,侦办机关对指纹判定只是到县级法医就停止了对指纹的判定(辩解人了解的状况是,判定需求层层上报的方法,假如判定有必要下级能够将判定恳求递送上级公安机关,这个案件很显着没有一步一步走,而是成心放置指纹判定问题,然后作为确定刀来源不明的一个说辞,尽管这个说辞底子站不住脚,可是意图是清楚明晰的)诉讼战略的考虑便是忧虑建立正当防卫。现在建立正当防卫是无容置疑的,尽管公诉人申述书中持刀、砍人只字不提,开庭中公诉人却供认了王某持刀,咱们也用依据证明晰王某砍人及其他的建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2、在建立正当防卫的状况下,只要一种状况能够建立成心损害,便是过后防卫,便是防卫手法现已达到了阻止不法损害人持续加害的意图,再对不法损害人进行损害,片面成心现已变成了损害,而不是防卫了,案件性质就会发作改动。本案中即便辛某砸了一百砖头,公诉人需求证明的是第几砖头的时分王某现已损失了抵挡才能,损失放抗才能后防卫人再施行损害,且导致不法损害人伤亡的才有建立成心损害或许杀人的或许性。正当防卫之所以要规则这样的举证规范,是由于该立法的意图是发起拔刀相助、冲击违法,法令发起的正当防卫行为呈现了,假如导致了不法损害人伤亡的时分,一般了解成防卫人是无罪的,假如要证明正当防卫人有职责,这个举证职责当然要推给了加害方,在本案中便是公诉人,所以公诉人承当十分高的证明职责,可是公诉人却不以为然。这便是我说的:砸一百砖也不建立成心损害的理由。
五、对本案的量刑主张。
这个案件辩解人从侦办阶段、检查申述到批阅阶段,都在着重这个案件是无罪的,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管对方伤成什么姿态,法令便是法令,之所以这样规则是有道理的,由于假如客观归罪的话,在本案中砍人者没被处分,防卫人反而受处分,先不考虑法令成果,咱们剖析一下社会成果。他人拿刀冲到自己家里边砍人,防卫导致歹人受伤,我不但要承当医疗费,并且还将面对牢狱之灾,这还有没有正义?今后某某县会不会有越来越多的持刀砍人者?今后某某县还会不会有拔刀相助?今后家仍是不是温暖的避风港?当咱们为本案的被害人的伤势扼腕叹息的时分,咱们是否想过其时假如不是辛某挺身而出砸了他一砖,辛某的妹妹、妹夫、房间三个小孩子是什么样的成果?法令之所以规则正当防卫,该立法主旨是登高望远的,不是一个平衡就能解决问题的。这个案件假如不对辛某判处无罪,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王某,也会有越来越多个王某某,砍人不犯法、恶人先告状、信访不信法的气氛一旦构成,公正、正义、法治和次序将会形同虚设,那时分再也没有像辛某这么好的人,愿意为平衡、为安稳而“舍小家为大家”。不然,对本案的有罪判定将是某某县司法界挥之不去的梦魇!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辩解人:丁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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