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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子女可否代位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3:53

【案情介绍】
乡民唐某有两个子女,儿子唐某强,女儿唐某珠。一九九七年六月,唐某立下自书遗言,言明在自己逝世之后,自己的产业房子四间、存款5000元由唐某强承继,还有存款20000元由女儿唐某珠承继(唐某珠出嫁后在外省),并注明由其弟唐某松为遗言履行人。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唐某因病逝世,作为遗言履行人的唐某松及时与住在外省的唐某珠联络要其回来承继遗产,这时才知道唐某珠已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二日因事端逝世,现在唐某珠还有一个儿子谭某。谭某知道外祖父唐某的遗言内容今后,就以母亲唐某珠死于外祖父唐某之前,自己又是唐某珠的亲生儿子,要求替代母亲之位来承继外祖父唐某的遗产,遭到唐某强的坚决对立,遗言履行人唐某松也不知道怎么处理。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代位承继其母亲唐某珠依据唐某遗言应当承继的20000元遗产。
法院经审理以为,唐某生前立有遗言,应当依照遗言履行,可是唐某珠现已先于唐某逝世,而遗言承继不适用代位承继,其应当承继比例存款20000元不能由谭某代位承继。该部分应当作为唐某未作组织的遗产,依照法定承继处理,这时谭某能够代位承继母亲唐某珠应当承继的比例,由承继人唐某强和谭某均分。法院依法判定,对遗言中应由唐某珠承继的20000元,由唐某强和谭某各承继10000元,其他遗产仍依照遗言内容履行。
【事例剖析】
本案中触及的问题主要是:在遗言承继中能否适用代位承继的规则?假如不能够适用,那么遗产该怎么处理?
一,遗言承继中不能够适用代位承继的规则
所谓遗言,是指公民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在逝世前建立的清晰意思表明,将个人产业或许其他业务进行处置,并于逝世后发作法令效能的一种法令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条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第十六条规则“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履行人。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据此可知,这一法令行为和其他法令行为有着其不同和特别的一面,它是以遗言人逝世后发作法令效能为意图。严厉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来表明遗言人的毅力的单独法令行为,并且遗言指定的承继人并不受承继人次序的约束。法令赋予公民身前有以遗言的方法处置自己个人产业的自在,表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产业的完全维护和法令所赋予公民完好的自在权力。
代位承继是指在法定承继中,未损失承继权的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其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从法理上讲,代位承继是法定承继所派生出来的一种承继方法,是法定承继的一种弥补方式,又称之为直接承继。代位承继作为法定承继的一种特别情况,适用法定承继的相关法令标准来确认承继人的规模、次序及遗产分配比例,只要在法定承继中才干发作代位承继。代位承继归于法定承继的领域,从代位承继人规模到代位承继时的遗产分配原则,都是法令直接规则的,别人无权恣意改变。而在遗言承继中,由于遗言在承继人逝世时发作法令效能,一切遗言承继人逝世时并不享有承继权,因而其后辈直系血亲就没有代位承继的权力,故遗言承继中不适用代位承继。本案中,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六月立下自书遗言,言明在自己逝世之后,自己的产业房子四间、存款5000元由唐某强承继,还有存款20000元由女儿唐某珠承继,并注明由其弟唐某松为遗言履行人,可是唐某珠先于唐某逝世,在唐某逝世时,遗言中指定的20000元唐某珠已不能实践承继了,唐某的遗言只要部分发作效能,而关于这20000元的部分不发作法令效能。已然这是一个遗言承继联系且该部分没有法令效能,那么作为唐某珠的儿子谭某也就不能够以代位承继人的身份来承继这20000元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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