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1:55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公司的股东是有权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股权能够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对股权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优先认购权的行使的期限?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有什么期限规则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应该书面告诉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告诉三十日内不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股权抛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有什么期限规则”问题进行的回答,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应该书面告诉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告诉三十日内不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股权抛弃优先购买权。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