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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5:03

一、《企业所得税法》视同出售规则的首要改动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施行之前,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6〕79号)规则,企业将自己出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出产性组织、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出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对捐献视同出售进行了标准,规则企业将自产、托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含外购产品)用于捐献,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出售和捐献两项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的规则,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和供给劳务的特别景象首要包含两方面。
1、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依据企业会计原则的规则,非钱银性财物交流,是指买卖两边首要以存货、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和长时间股权出资等非钱银性财物进行的交流。该交流不触及或只触及少数的钱银性财物(即补价)。新原则规则,换入财物的入账价值可以选用账面价值计价,还可以选用公允价值计价。假如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一起满意新原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流具有商业本质,二是换入财物或换出财物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则选用公允价值计价,不然选用账面价值计价。实践中,非钱银性财物交流的典型案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财物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财物。因为在此买卖过程中没有运用钱银,为了承认其收入额,企业会计原则规则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出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财物的本钱,公允价值与换出财物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处。因为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品、产业和劳务没有以钱银进行计价,也应当依照公允价值承认收入,核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选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方式,缩小了视同出售的规模,关于货品在一致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搬运,比方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出售处理。一起,鉴于上述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和供给劳务的景象比较复杂,有些特别状况下或许不宜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和供给劳务。因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了在外条款,授权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中不宜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和供给劳务的景象作特别规则。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财物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清晰。该文件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承认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出售;(二)用于外交应付;(三)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献;(六)其他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此规则习惯了我国现在企业财物移交别人方式不断改动的新形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二、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不再视同出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一起清晰,企业发作下列景象的处置财物,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因为财物一切权属在方式和本质上均不发作改动,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相关财物的计税根底连续核算。(一)将财物用于出产、制作、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动财物形状、结构或功能;(三)改动财物用处(如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四)将财物在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之间搬运;(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景象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的。即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企业上述6项运营活动可视为内部处置财物行为,不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
此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应视同出售承认收入: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财物或用于捐献、资助、员工福利、奖赏、对外出资、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赔偿债款、交换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钱银性财物等行为,应视同出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清晰企业改动财物用处(如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即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等不再视同出售,自2008年1月1日起履行。因而,房地产企业应高度重视此项改动,对2008年1月1日曾经发作的处置财物,2008年1月1日今后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新政策规则履行。
三、视同出售应区别不同状况承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钱银方式获得的收入,应当依照公允价值承认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依照市场价格承认的价值。因为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行为中对货品、产业和劳务没有以钱银进行计价,一般以为,也应当依照公允价值承认其收入,核算应纳税额。
对此,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视同出售景象,归于企业克己的财物,应按企业同类财物同期对外出售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归于外购的财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当然,假如归于上述内部处置财物的景象,且该财物在空间上并没有搬运至境外,则该内部处置财物的行为就不必承认收入,也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财物没有结转的本钱或没有计提的折旧可持续在后期结转或计提。假如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行为,或虽归于内部处置财物的行为,但财物被搬运至境外,就应视同出售,承认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触及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的也应按现行政策规则依法交纳。
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企业以运营活动的部分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包含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运营活动的部分非钱银性财物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出资买卖发作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有关非钱银性财物和出资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企业全体财物转让原则上应在买卖发作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悉数财物和进行出资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企业全体财物置换原则上应在买卖发作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悉数财物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悉数财物的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分立事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9号)规则,企业兼并,通常状况下,被兼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悉数财物,核算财物的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文件还就企业分立事务作出规则,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别离出去的部分或悉数财物,核算被分立财物的产业转让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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