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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23:08
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模立法的主张:目前我国婚姻法选用罗列的方法规则了恳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景象,其间在违背夫妻忠诚责任方面,仅提到了“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从上述违背夫妻忠诚责任的其他表现形式如通奸的损害结果以及损害赔偿的效果来看,法令的规则是远远缺乏的。
在立法上,应当扩展差错行为的规模,将那些常见的、损害结果严峻的违法行为列入损害赔偿的规模之内,如长时间通奸。将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长时间通奸的行为归结为“违背夫妻忠诚责任的行为”,一起在罗列之后还应添加一个“其他违背夫妻忠诚责任的行为”的概括性规则,以补偿罗列的缺乏。关于那些罗列规模之外的,给爱人一方形成严峻损伤的其他严重差错行为,由法官依据自在裁量权做出是否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定。这样一可扩展对无差错方的维护,二有利于将来经过司法实践使离婚损害赔偿触及的违法行为类型化,以利于法令的修正。
可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修正为:“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长时间与别人通奸及其他违背夫妻忠诚责任的行为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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