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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1:52

婚姻法第十四条解说:【夫妻名字权】
第十四条 夫妻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力。
【解说】
一、条文内容介绍
要了解本条规则的内容,首先要清楚名字权的概念。名字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并依法扫除别人干与、盗用、冒充自己名字的权力。名字权是依据人格权而发生的一种肯定权力。在名字权法令关系中,权力主体是指对某一特定名字享有权力的公民,责任主体则是除掉权力主体以外的所有人。名字权与公民的人身是分不开的,其具有适当强的专特点。作为名字权权力主体的公民一旦逝世,名字权就会随之消失,不再存在。为了保证公民合理行使相关权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国法令明确规则了对公民名字权的维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
名字权的内容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名字决议权,是指公民决议其名字的权力,为自己起名,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力。公民不只有权决议随父姓、母姓或选用爸爸妈妈姓以外的姓,还有权决议自己的名字,并且能够决议自己的别号、笔名、艺名等其他名字。
公民的命名权应依法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法令》第7条的规则,婴儿出世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许街坊向婴儿常住户口挂号机关申报出世挂号,并将其名字记人户籍挂号薄,名字一经挂号,就应成为该人的正式名字,公民决议自己的名字以其具有意思才能为条件,在未成年期间,公民的名字决议权实际上是由其监护人行使或在征得监护人赞同后由自己行使,但一旦未成年人具有表达自己志愿的意思才能时,则其监护人即不能阻碍自己行使决议权,公民可自行决议其名字。
(2)名字改动权,又称名字改动权,是指公民依法改动自己姓或名的权力,名字改动权是公民命名权的开展延伸,公民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此改动名字,只要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和公序良俗,都应当答应。可是,法令关于改动名字有必定的约束,这种约束首要是因为,名字权人在未改名前现已以其原名字参加各种法令关系,其名字的改动而影响到它和社会的利益,所以改动名字必须按有关规则处理,并且需在户籍挂号机关处理更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法令》第18条的规则,未满18岁的人需求改动名字时,由其自己或爸爸妈妈收养人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18周岁以上的人需求改动名字时,由自己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不过,对笔名、艺名等非正式名字的改动,不需处理法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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