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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保证,效力完全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9:48

A
有债款人为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账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状况,确保合同的确保人辩称:债权人还没有向债款人讨取过欠款,凭什么直接向我这个确保人讨取欠款呢?这不,最近江苏省某公司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该公司担任人到县法院应诉的时分冤枉地提出了这个疑问,但法官给他的答复是:你公司签定的是连带确保合同,不是一般确保合同,债权人有权挑选向债款人和确保人要求清偿债款。
那么什么是连带确保,什么是一般确保?所谓连带确保就是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的一种确保合同。而一般确保只要在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才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对此,江苏某公司的担任人仍然不解,表明最初签定合同的时分没有约好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这时,承办法官耐心肠向他作了解说:确保是债款人和担保人对债权人的许诺,约好不明时,应当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说。《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听了法官的解说,公司担任人总算理解了。
因而,确保不行随意,不然或许陷于窘境。担保人假如期望债权人只要在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才要求自己承当相应职责,应该经债权人赞同并在确保合同中注明为一般确保职责。
B
企业职工的还款确保不能简略确定由个人担负
顾某系嘉善某电子公司事务人员,2007年6月,顾某脱离该电子公司并出具确保书一份,言明:“作业原因自己无理由脱离公司,在有外加工产品受话器事务(毅林电子厂)方面愿承当相关事务、结算职责,赞同在外加工事务完结后与毅林电子厂结清加工费(根据送货单数量)及相关手续。自己如未实行以上许诺,愿承当法律职责,并确保在2007年6月30日止结算清楚。” 过后,因电子公司与对方电子厂结算货款中发作纠葛,就申述顾某,要求其按确保书许诺支交给电子公司应收货款25395元,终究法院未予认可。
法院以为,从被告顾某出具的确保书内容来看,顾某仅许诺由其担任结算,并无由其付出加工费的意思表明,并且过后顾某也联络对方电子厂,进行了对账,并于6月26日构成对账单,电子厂对收货数量予以承认,被告顾某的确保使命现已完结,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连带确保职责无法律根据。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电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该案通过嘉兴中院二审,保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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