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涉税处理有哪些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3:30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企业受托加工制作大型机械设备、船只、飞机等,以及从事修建、装置、安装工程事务或许供给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越12个月的,依照交税年度内竣工进展或许完结的工作量承认收入的完结。而《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规则,供给劳务进展能够牢靠估量的,应当选用竣工百分比法承认供给劳务收入。依据上述规则,对修建施工企业承认收入的完结应按竣工进展或完结的工作量承认。而在选用竣工百分比法承认收入时,收入和本钱应按以下公式核算:
当期供给劳务收入=供给劳务收入总额×竣工进展-曾经管帐期间累计已承认的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本钱=供给劳务估量总本钱×竣工进展-曾经管帐期间累计年度已承认的劳务本钱。
但是在日常管帐及涉税处理实务中,修建施工企业更多的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承认收入。这种“实践结算法”不符合管帐制度与税法的规则,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许而被很多选用,成为管帐核算中的“潜规则”,外表原因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收回问题所造成的,实质上是社会诚信程度下降的表现。合同所约好的工程款与实践结算的工程款往往不符,加之其他各种因素,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方不及时结算或结算后又不付款等,结果是交税人在按管帐制度或税法的规则承认收入后却无力付出税款。“实践结算法”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修建施工企业将承当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的结果。
那么,修建施工企业怎么防备工程施工环节涉税危险呢?
首要,当修建施工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时,要计提交纳经营税及附加。其次,工程开工后,要挂号发作的本钱。再次,年末要依照竣工进展承认收入和毛利。例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0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1年9月竣工,估计该工程的总本钱为4500万元,2月依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按期到账,2010年合同约好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定至2010年末工程实践发作本钱2700万元,选用竣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0年财税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预收账款 300
(2)计提预收账款税金: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9
贷:应交税费——经营税 9
计提合同约好付款日交纳的经营税同此分录,经营税为81万元。
(3)交纳预收账款经营税:
借:应交税费——经营税 9
贷:银行存款 9
合同约好付款日期所交纳的经营税同此分录,经营税为81万元。
(4)挂号发作本钱:
借:工程施工 270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敷衍员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
(5)年末承认收入:
竣工进展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本钱为4500×60%=2700(万元),毛利为3000-2700=300(万元)。
借:主营事务本钱 2700
工程施工——毛利 3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3000
这种处理对企业的损益发生影响,从而影响到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有必定的好处。假如企业预收账款在年末悉数转为收入的情况下,其对应发生的经营税及附加天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如企业年末没有收入或承认的收入小于预收账款,其所交纳的税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争议(包含按合同规则的付款日期所发生的税费),遍及的观念是以为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