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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9:10
假如由于债款人不实行对次债款人的债款,危害到债款人的债款行使的时分,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债款人代位权行使的效能问题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款人代位权行使的效能问题
包含:对债款人的效能、对第三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的效能、对债款人的效能。
1、对债款人的效能。
尽管债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权力,但权力行使的成果仍归属于债款人,即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恳求权或有关权力归于消除,所取得的利益应归债款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要债款人怠于受领时,债款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产业列为债款人总产业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准备。此外,债款人还有恳求债款人交给所受领的产业的权力。
2、对第三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的效能。
关于第三人即次债款人来讲,不管权力是由债款人仍是由债款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但凡第三人对立债款人的全部抗辩均可用以对立债款人,如一起实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求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款人没有合同联系为由回绝实行自己的责任,而有必要应债款人的恳求及时向债款人作出实行。不然,不只构成对债款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波折,并且因其到期不实行债款而承当违约责任
3、对债款人的效能。
债款人行使的是债款人的权力,因此不得超出债款人的权力规模,也不得超出债款的规模。债款人在债款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产业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款,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款人的债款,如欲以自己受领的产业清偿自己的债款,需经债款人赞同且有必要是仅有一个债款人。假如有数个债款人时,对各个债款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准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所开销的费用,由债款人承当。假如其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款人共享,或由数个债款人均匀分管,则其开销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尽管债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权力,但权力行使的成果仍归属于债款人,即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恳求权或有关权力归于消除,所取得的利益应归债款人。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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