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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吵架禁令遭解雇 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21:16

吴女士因和搭档发作争论,触犯了公司“不得与搭档吵架”的禁令,被公司开除。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维护了吴女士的合法权益。
吴女士系马鞍山一药房正式职工,上班已3年多。2008年10月31日,吴女士在作业大厅内与搭档发作争论。过后,吴女士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理由是她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27条的规则:“禁止公司职工之间吵架,一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解雇处理。”吴女士不服,案经劳作裁定后,进入司法程序。
花山法院审理以为,公司能够拟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也有恪守的责任,可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契合法律规则,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正准则。搭档之间遇到问题,发作不合和争论乃正常现象,且并没有产生影响公司的严重后果,因而公司解雇吴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单位单方面免除与吴女士的劳作合同,应当付出赔偿金。
终究,花山法院判定该公司付出吴女士赔偿金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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